(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商品流通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从事商品流通的独立核算的企业,包括商业、粮食、物资供销、供销合作社、对外贸易、医药(石油、烟草)商业、图书发行等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8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表一、资产类
顺序号 编号 名称 页数
1 101 现金 7
2 102 银行存款 7
3 109 其他货币资金 10
4 111 短期投资 11
5 121 应收票据 12
6 122 应收帐款 13
7 125 坏帐准备 15
8 126 预付帐款 15
9 129 其他应收款 16
10 131 商品采购 16
11 135 库存商品 18
12 141 受托代销商品 21
13 143 商品进销差价 22
14 144 商品削价准备 23
15 145 加工商品 24
16 147 出租商品 25
17 149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26
18 151 材料物资 27
19 155 包装物 28
20 157 低值易耗品 30
21 159 待摊费用 32
22 161 长期投资 32
23 165 特准储备物资 35
24 171 固定资产 35
25 175 累计折旧 38
26 176 固定资产清理 38
27 179 在建工程 39
28 181 无形资产 41
29 185 递延资产 42
30 191 待处理财产损溢 43
二、负债类
顺序号 编号 名称 页数
31 201 短期借款 44
32 203 应付票据 45
33 204 应付帐款 45
34 206 预收帐款 46
35 209 代销商品款 47
36 211 其他应付款 47
37 215 应付工资 48
38 216 应付福利费 49
39 221 应交税金 49
40 225 应付利润 51
41 229 其他应交款 51
42 231 预提费用 52
43 245 特准储备资金 52
44 251 长期借款 53
45 261 应付债券 53
46 271 长期应付款 55
三、所有者权益类
顺序号 编号 名称 页数
47 301 实收资本 56
48 311 资本公积 57
49 313 盈余公积 59
50 321 本年利润 59
51 322 利润分配 60
四、损益类
顺序号 编号 名称 页数
52 501 商品销售收入 61
53 507 销售折扣与折让 63
54 511 商品销售成本 64
55 517 经营费用 65
56 521 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66
57 531 代购代销收入 66
58 541 其他业务收入 67
59 545 其他业务支出 67
60 551 管理费用 68
61 555 财务费用 69
62 557 汇兑损益 70
63 561 投资收益 71
64 571 营业外收入 71
65 575 营业外支出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