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
一、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定
(一)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例如:
某企业一固定资产的原价为18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10000元,预计总工作量500000工时按下列方法法计算折旧,每年/月的折旧额为:
(1)直线法(年限平均法):
固定资产价值-预计净残值
年折旧额=——————————————
预计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价值×(1-预计净残值率)
=—————————————————
预计使用年限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预计使用年限=(180000-10000)/5=34000(元)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2)工作量法: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总工作量=(180000-10000)/500000=0.34(元)
月折旧额= 月工作量X 0.34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估计使用年限×2
会计制度规定,在计算最后两年折旧额时,应将原采用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改为用当年年初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减去估计残值,将其余额在使用的年限中平均摊销。
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折旧率=2×1/5×100%=40%
第一年折旧额为:180000×40%=72000(元)
第二年折旧额为:(180000-72000)×40%=43200(元)
第三年折旧额为:(180000-72000-43200)×40%=25920(元)
第四年后,使用直线法计算折旧额:
第四、第五年的折旧额
=(180000-72000-43200-25920-10000)/2=14440(元)
(4)年数总和法:
每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使用年数总和×可使用年数
本例中,使用年数总和为:
1+2+3+4+5=15
第一年折旧额为:(180000-10000)/15X5=56666(元)
第二年折旧额为:(180000-10000)/15X4=45333(元)
第三年折旧额为:(180000-10000)/15X3=34000(元)
第四年折旧额为:(180000-10000)/15X2=22666.67(元)
第五年折旧额为:(180000-10000)/15X1=11333.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