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 2017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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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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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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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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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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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税收政策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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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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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公章: |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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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主管: |
经办人: |
受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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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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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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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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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封面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以下简称申报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有关项目填报说明如下:
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2.“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工商等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
3.“纳税人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4.“填报日期”:填报纳税人申报当日日期。
5.纳税人聘请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加盖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并填报经办人及其执业证件号码等,没有聘请的,填报“无”。
表单编号 |
表单名称 |
选择填报情况 |
填 报 |
不填报 |
A000000 |
企业基础信息表 |
√ |
× |
A100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
√ |
× |
A101010 |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
□ |
□ |
A101020 |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
□ |
□ |
A102010 |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
□ |
□ |
A102020 |
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 |
□ |
□ |
A103000 |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
□ |
□ |
A104000 |
期间费用明细表 |
□ |
□ |
A105000 |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
□ |
□ |
A105010 |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
□ |
□ |
A105020 |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
□ |
□ |
A105030 |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
□ |
□ |
A105040 |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
□ |
□ |
A105050 |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 |
□ |
A105060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
□ |
□ |
A105070 |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 |
□ |
A105080 |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 |
□ |
A105090 |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 |
□ |
A105100 |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
□ |
□ |
A105110 |
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 |
□ |
□ |
A105120 |
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 |
□ |
A106000 |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
□ |
□ |
A107010 |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
□ |
□ |
A107011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
□ |
□ |
A107012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
□ |
□ |
A107020 |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
□ |
□ |
A107030 |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
□ |
□ |
A107040 |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
□ |
□ |
A107041 |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
□ |
□ |
A107042 |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
□ |
□ |
A107050 |
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
□ |
□ |
A108000 |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 |
□ |
□ |
A108010 |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 |
□ |
□ |
A108020 |
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 |
□ |
□ |
A108030 |
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 |
□ |
□ |
A109000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
□ |
□ |
A109010 |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
□ |
□ |
说明: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要填报的表单。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
本表列示申报表全部表单名称及编号。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之前,请仔细阅读这些表单,并根据企业的涉税业务,选择“填报”或“不填报”。选择“填报”的,需完成该表格相关内容的填报;选择“不填报”的,可以不填报该表格。对选择“不填报”的表格,可以不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项目填报说明如下:
1.《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
本表为必填表。主要反映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重组事项、企业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等。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时,首先填报此表,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本表为必填表。是纳税人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表。
3.《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4.《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
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5.《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发生成本支出情况。
6.《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
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生支出情况。
7.《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
本表适用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填报,反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等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发生支出、费用情况。
8.《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本表适用于除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报期间费用明细项目。
9.《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本表填报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1.《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
本表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收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2.《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投资收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3.《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14.《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支出)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纳税人只要发生职工薪酬支出,均需填报本表。
1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纳税人发生以前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扣除完毕的,也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16.《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捐赠支出的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纳税人发生以前年度捐赠支出未扣除完毕的,也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17.《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本表填报纳税人资产折旧、摊销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8.《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的项目及金额,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9.《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2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21.《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本表填报保险、证券、期货、金融、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等特殊行业纳税人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22.《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本表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需要在本年度结转弥补的金额,本年度可弥补的金额以及可继续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23.《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所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的项目和金额。
2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的项目和金额。
2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本表填报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和金额。纳税人以前年度有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未扣减完毕的,也应填报以前年度未扣减情况。
26.《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额(包括农、林、牧、渔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等)优惠的项目和金额。
2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情况和金额。纳税人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的,也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28.《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税(包括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其他专项优惠等)的项目和金额。
29.《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本表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纳税人的必填表,填报高新技术企业本年度有关情况和优惠金额。
3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的有关情况和优惠金额。
31.《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
本表填报纳税人享受购买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情况和金额。纳税人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也应填报以前年度已抵免情况。
32.《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33.《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调整后的所得。
34.《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本表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
35.《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
36.《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本表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按照规定计算的总机构、分支机构本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以及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
37.《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本表填报总机构本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以及所属分支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所得税额。
A000000 企业基础信息表
100基本信息 |
101汇总纳税企业 |
□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总机构(省内)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纳税申报且按比例纳税)——就地缴纳比例= %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纳税申报但不就地缴纳)
□否 |
102所属行业明细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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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资产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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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从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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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
□是 □否 |
106非营利组织 |
□是 □否 |
107存在境外关联交易 |
□是 □否 |
108上市公司 |
是(□境内 □境外)□否 |
109从事股权投资业务 |
□是 □否 |
110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 |
企业会计准则( □一般企业 □银行 □证券 □保险 □担保 )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医院会计制度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中小学校会计制度 □彩票机构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其他 |
2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 |
201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 |
□是 |
□否 |
202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事项 |
□是 |
□否 |
203发生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 |
□是 |
□否 |
204发生企业重组事项 |
是(□一般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 □否 |
204-1重组开始时间 |
年 月 日 |
204-2重组完成时间 |
年 月 日 |
204-3重组交易类型 |
□法律形式改变 |
□债务重组 |
□股权收购 |
□资产收购 |
□合并 |
□分立 |
204-4企业在重组业务中所属当事方类型 |
* |
□债务人
□债权人 |
□收购方
□转让方
□被收购企业 |
□收购方
□转让方
|
□合并企业
□被合并企业
□被合并企业股东 |
□分立企业
□被分立企业
□被分立企业股东 |
300企业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 |
股东名称 |
证件种类 |
证件号码 |
投资比例 |
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
国籍(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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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股东合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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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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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
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前,首先填报基础信息表,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基础信息表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重组事项、企业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等部分。有关项目填报说明如下:
1.“101汇总纳税企业”: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7号)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选择“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7号)第二条规定的不适用该公告的总机构,选择“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纳税人为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选择“总机构(省内)”;
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为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的分支机构,选择“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并填写就地缴纳比例;
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为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所得税的分支机构,选择“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
不是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人选择“否”。
2.“102所属行业明细代码”: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填报纳税人的行业代码。工业企业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不包括建筑业。所属行业代码为7010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可以填报表A105010中第21行至第29行。
3.“103资产总额(万元)”: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季度平均数,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资产总额季度平均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104从业人数”: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依据和计算方法同“资产总额”口径。
5.“105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6.“106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选择“是”,其余企业选择“否”。
7.“107存在境外关联交易”:纳税人存在境外关联交易,选择“是”,不存在选择“否”。
8.“108上市公司”:纳税人根据情况,在境内上市的选择“境内”;在境外(含香港)上市的选择“境外”;其他选择“否”。
9.“109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选择“是”,其余企业选择“否”。
10.“110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纳税人根据采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选择。
11.“201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企业根据情况,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选择“是”,并填报表A105100;未发生选择“否”。
12.“202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事项”:企业根据情况,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事项,选择“是”,并填报表A105100;未发生选择“否”。
13.“203发生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企业发生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选择“是”,并填报表A105100;未发生选择“否”。
14.“204发生企业重组事项”:企业发生重组事项,根据情况选择税务处理方式,并填报204-1至204-4及表A105100;未发生选择“否”。
15.“204-1重组开始时间”:填报企业本次重组交易开始时间。
16.“204-2重组完成时间”:填报企业本次重组完成时间或预计完成时间。
17.“204-3重组交易类型”:企业根据重组交易类型,选择填报“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
18.“204-4企业在重组业务中所属当事方类型”:企业选择填报在重组业务中所属当事方类型。“交易类型”选择“债务重组”的,选择填报“债务人”或“债权人”;“交易类型”选择“股权收购”的,选择填报“收购方”“转让方”或“被收购企业”;“交易类型”选择“资产收购”的,选择填报“收购方”或“转让方”;“交易类型”选择“合并”的,选择填报“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或“被合并企业股东”;“交易类型”选择“分立”的,选择填报“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或“被分立企业股东”。
19.“300企业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填报本企业投资比例前10位的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证件种类(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号、身份证号、护照号等),投资比例,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国籍(注册地址)。超过十位的其余股东,有关数据合计后填在“其余股东合计”行。
企业主要股东为国外非居民企业的,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可不填写。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行次 |
类别 |
项 目 |
金 额 |
1 |
利润总额计算 |
一、营业收入(填写A101010\101020\10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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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减:营业成本(填写A102010\102020\10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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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减:税金及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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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减:销售费用(填写A10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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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减:管理费用(填写A10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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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减:财务费用(填写A10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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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减:资产减值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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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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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加:投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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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二、营业利润(1-2-3-4-5-6-7+8+9) |
|
11 |
加:营业外收入(填写A101010\101020\10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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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减:营业外支出(填写A102010\102020\10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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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三、利润总额(10+11-12) |
|
14 |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
减:境外所得(填写A108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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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写A10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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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A10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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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写A107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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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填写A10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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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四、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16-1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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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减:所得减免(填写A107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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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A106000) |
|
22 |
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写A107030) |
|
23 |
五、应纳税所得额(19-20-21-22) |
|
24 |
应纳税额计算 |
税率(25%) |
|
25 |
六、应纳所得税额(23×24) |
|
26 |
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写A107040) |
|
27 |
减:抵免所得税额(填写A107050) |
|
28 |
七、应纳税额(25-26-27) |
|
29 |
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写A108000) |
|
30 |
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写A108000) |
|
31 |
八、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8+29-30) |
|
32 |
减: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 |
|
33 |
九、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31-32) |
|
34 |
其中: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写A109000) |
|
35 |
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写A109000) |
|
36 |
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写A109000) |
|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填报说明
本表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企业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计算填报纳税人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等有关项目。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体项目
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等金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集中填报。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三个部分。
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填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收入支出表;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纳税人其数据取自业务活动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本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的外,通过附表相应栏次填报。
(二)行次说明
第1-13行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2.第2行“营业成本”项目: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3.第3行“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本行根据纳税人相关会计科目填报。纳税人在其他会计科目核算的税金不得重复填报。
4.第4行“销售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销售费用”填报。
5.第5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管理费用”填报。
6.第6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财务费用”填报。
7.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本行根据企业“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上的数额填报。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比照填报。
8.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和套期业务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本行根据企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9.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确认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根据企业“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根据“其他收入”科目中的投资收益金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比照填报。
10.第10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列。
11.第11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金额。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12.第12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的金额。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13.第1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列。
14.第14行“境外所得”: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境外所得且已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填报。
15.第15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本行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调增金额”列填报。
16.第16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本行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调减金额”列填报。
17.第17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报属于税收规定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金额。本行根据《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填报。
18.第18行“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0;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的金额,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填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19.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纳税人经过纳税调整、税收优惠、境外所得计算后的所得额。
20.第20行“所得减免”:填报属于税收规定所得减免金额。本行根据《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
21.第21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数额,本行根据《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填报。
22.第22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应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根据《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填报。
23.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9-20-21-22行计算结果。本行不得为负数。按照上述行次顺序计算结果本行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24.第24行“税率”:填报税收规定的税率25%。
25.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3×24行。
26.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本行根据《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填报。
27.第27行“抵免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金额。本行根据《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填报。
28.第28行“应纳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5-26-27行。
29.第29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
30.第30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包括视同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准予抵免税款)。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
31.第3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8+29-30行。
32.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33.第33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1-32行。
34.第34行“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在总机构所在地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35.第35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款。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36.第36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按照税收规定应分摊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0行=第1-2-3-4-5-6-7+8+9行。
2.第13行=第10+11-12行。
3.第19行=第13-14+15-16-17+18行。
4.第23行=第19-20-21-22行。
5.第25行=第23×24行。
6.第28行=第25-26-27行。
7.第31行=第28+29-30行。
8.第33行=第31-32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表A101010第1行或表A101020第1行或表A103000第2+3+4+5+6行或表A103000第11+12+13+14+15行。
2.第2行=表A102010第1行或表A102020第1行或表A103000第19+20+21+22行或表A103000第25+26+27行。
3.第4行=表A104000第26行第1列。
4.第5行=表A104000第26行第3列。
5.第6行=表A104000第26行第5列。
6.第9行=表A103000第8行或者第16行(仅限于填报表A103000的纳税人,其他纳税人根据财务核算情况自行填写)。
7.第11行=表A101010第16行或表A101020第35行或表A103000第9行或第17行。
8.第12行=表A102010第16行或表A102020第33行或表A103000第23行或第28行。
9.第14行=表A108010第14列合计-第11列合计。
10.第15行=表A105000第45行第3列。
11.第16行=表A105000第45行第4列。
12.第17行=表A107010第31行。
13.第18行:
(1)当A100000第13-14+15-16-17行≥0,第18行=0;
(2)当A100000第13-14+15-16-17<0且表A108000第5列合计行≥0,表A108000第6列合计行>0时,第18行=表A108000第5列合计行与表A100000第13-14+15-16-17行绝对值的孰小值;
(3)当A100000第13-14+15-16-17<0且表A108000第5列合计行≥0,表A108000第6列合计行=0时,第18行=0。
14.第19行=表A100000第13-14+15-16-17+18行。
15.第20行:
当第19行≤0时,本行填报0;
当第19行>0时,
(1)A107020表合计行第11列≤表A100000第19行,本行=表A107020合计行第11列;
(2)A107020表合计行第11列>表A100000第19行,本行=表A100000第19行。
16.第21行=表A106000第6行第10列。
17.第22行=表A107030第15行第1列。
18.第26行=表A107040第32行。
19.第27行=表A107050第7行第11列。
20.第29行=表A108000第9列合计。
21.第30行=表A108000第19列合计。
22.第34行=表A109000第12+16行。
23.第35行=表A109000第13行。
24.第36行=表A109000第15行。
A101010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行次 |
项目 |
金额 |
1 |
一、营业收入(2+9) |
|
2 |
(一)主营业务收入(3+5+6+7+8) |
|
3 |
1.销售商品收入 |
|
4 |
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 |
|
5 |
2.提供劳务收入 |
|
6 |
3.建造合同收入 |
|
7 |
4.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
|
8 |
5.其他 |
|
9 |
(二)其他业务收入(10+12+13+14+15) |
|
10 |
1.销售材料收入 |
|
11 |
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 |
|
12 |
2.出租固定资产收入 |
|
13 |
3.出租无形资产收入 |
|
14 |
4.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 |
|
15 |
5.其他 |
|
16 |
二、营业外收入(17+18+19+20+21+22+23+24+25+26) |
|
17 |
(一)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
|
18 |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 |
|
19 |
(三)债务重组利得 |
|
20 |
(四)政府补助利得 |
|
21 |
(五)盘盈利得 |
|
22 |
(六)捐赠利得 |
|
23 |
(七)罚没利得 |
|
24 |
(八)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
|
25 |
(九)汇兑收益 |
|
26 |
(十)其他 |
|
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企业填报。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营业收入”: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数额计算填报。
2.第2行“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
3.第3行“销售商品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活动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除外)取得的收入也在此行填报。
4.第4行“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
5.第5行“提供劳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活动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6.第6行“建造合同收入”: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生产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7.第7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填报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8.第8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主营业务收入。
9.第9行“其他业务收入”:填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
10.第10行“销售材料收入”:填报纳税人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取得的收入。
11.第11行“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确认的材料销售收入。
12.第12行“出租固定资产收入”:填报纳税人将固定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获取的其他业务收入。
13.第13行“出租无形资产收入”:填报纳税人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
14.第14行“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填报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和商品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
15.第15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收入。
16.第16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本科目核算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
17.第17行“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填报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取得的净收益。
18.第18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确认的净收益。
19.第19行“债务重组利得”: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业务确认的净收益。
20.第20行“政府补助利得”: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应确认的净收益。
21.第21行“盘盈利得”:填报纳税人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应确认的净收益。
22.第22行“捐赠利得”: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企业、组织或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确认的净收益。
23.第23行“罚没利得”: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没收收入应确认的净收益。
24.第24行“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填报纳税人因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而确认的收入。
25.第25行“汇兑收益”:填报纳税人取得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形成的收益应确认的收入。(该项目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填报)
26.第26行“其他”: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包括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的收益,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取得的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等。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9行。
2.第2行=第3+5+6+7+8行。
3.第9行=第10+12+13+14+15行。
4.第16行=第17+18+19+20+21+22+23+24+25+26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表A100000第1行。
2.第16行=表A100000第11行。
A101020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行次 |
项目 |
金额 |
1 |
一、营业收入(2+18+27+32+33+34) |
|
2 |
(一)银行业务收入(3+10) |
|
3 |
1.利息收入(4+5+6+7+8+9) |
|
4 |
(1)存放同业 |
|
5 |
(2)存放中央银行 |
|
6 |
(3)拆出资金 |
|
7 |
(4)发放贷款及垫资 |
|
8 |
(5)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9 |
(6)其他 |
|
10 |
2.手续费及佣金收入(11+12+13+14+15+16+17) |
|
11 |
(1)结算与清算手续费 |
|
12 |
(2)代理业务手续费 |
|
13 |
(3)信用承诺手续费及佣金 |
|
14 |
(4)银行卡手续费 |
|
15 |
(5)顾问和咨询费 |
|
16 |
(6)托管及其他受托业务佣金 |
|
17 |
(7)其他 |
|
18 |
(二)证券业务收入(19+26) |
|
19 |
1.证券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收入(20+21+22+23+24+25) |
|
20 |
(1)证券承销业务 |
|
21 |
(2)证券经纪业务 |
|
22 |
(3)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
|
23 |
(4)代理兑付证券 |
|
24 |
(5)代理保管证券 |
|
25 |
(6)其他 |
|
26 |
2.其他证券业务收入 |
|
27 |
(三)已赚保费(28-30-31) |
|
28 |
1.保险业务收入 |
|
29 |
其中:分保费收入 |
|
30 |
2.分出保费 |
|
31 |
3.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
32 |
(四)其他金融业务收入 |
|
33 |
(五)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34 |
(六)其他业务收入 |
|
35 |
二、营业外收入(36+37+38+39+40+41+42) |
|
36 |
(一)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
|
37 |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 |
|
38 |
(三)债务重组利得 |
|
39 |
(四)政府补助利得 |
|
40 |
(五)盘盈利得 |
|
41 |
(六)捐赠利得 |
|
42 |
(七)其他 |
|
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填报,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填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提供金融商品服务取得的收入。
2.第2行“银行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银行业务取得的收入。
3.第3行“利息收入”:填报银行存贷款业务等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等。
4.第4行“存放同业”:填报纳税人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款项取得的利息收入。
5.第5行“存放中央银行”:填报纳税人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种款项利息收入。
6.第6行“拆出资金”:填报纳税人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款项的利息收入。
7.第7行“发放贷款及垫资”:填报纳税人发放贷款及垫资的利息收入。
8.第8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填报纳税人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资金的利息收入。
9.第9行“其他”:填报纳税人除本表第4行至第8行以外的其他利息收入,包括债券投资利息等收入。
10.第10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填报银行在提供相关金融业务服务时向客户收取的收入,包括结算与清算手续费、代理业务手续费、信用承诺手续费及佣金、银行卡手续费、顾问和咨询费、托管及其他受托业务佣金等。
11.第18行“证券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证券业务取得的收入。
12.第19行“证券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填报纳税人承销、代理兑付等业务取得的各项手续费、佣金等收入。
13.第26行“其他证券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的除经纪、自营和承销业务以外的与证券有关的业务收入。
14.第27行“已赚保费”:填报纳税人从事保险业务确认的本年实际保费收入。
15.第28行“保险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保险业务确认的保费收入。
16.第29行“分保费收入”:填报纳税人(再保险公司或分入公司)从原保险公司或分出公司分入的保费收入。
17.第30行“分出保费”:填报纳税人(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分出的保费。
18.第31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填报纳税人(保险企业)提取的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再保险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9.第32行“其他金融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提供除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以外的金融商品服务取得的收入。
20.第33行“汇兑收益”: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外币交易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汇兑损益,损失以“-”号填列。
21.第34行“其他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
22.第35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利得、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23.第36行“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填报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取得的净收益。
24.第37行“非货币资产交换利得”: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确认的净收益。
25.第38行“债务重组利得”: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业务确认的净收益。
26.第39行“政府补助利得”: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应确认的净收益。
27.第40行“盘盈利得”:填报纳税人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应确认的净收益。
28.第41行“捐赠利得”: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企业、组织或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确认的净收益。
29.第42行“其他”: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包括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对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的收益。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18+27+32+33+34行。
2.第2行=第3+10行。
3.第3行=第4+5+…+9行。
4.第10行=第11+12+…+17行。
5.第18行=第19+26行。
6.第19行=第20+21+…+25行。
7.第27行=第28-30-31行。
8.第35行=第36+37+…+42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表A100000第1行。
2.第35行=表A100000第11行。
A102010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行次 |
项目 |
金额 |
1 |
一、营业成本(2+9) |
|
2 |
(一)主营业务成本(3+5+6+7+8) |
|
3 |
1.销售商品成本 |
|
4 |
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成本 |
|
5 |
2.提供劳务成本 |
|
6 |
3.建造合同成本 |
|
7 |
4.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 |
|
8 |
5.其他 |
|
9 |
(二)其他业务成本(10+12+13+14+15) |
|
10 |
1. 销售材料成本 |
|
11 |
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成本 |
|
12 |
2.出租固定资产成本 |
|
13 |
3.出租无形资产成本 |
|
14 |
4.包装物出租成本 |
|
15 |
5.其他 |
|
16 |
二、营业外支出(17+18+19+20+21+22+23+24+25+26) |
|
17 |
(一)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
|
18 |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 |
|
19 |
(三)债务重组损失 |
|
20 |
(四)非常损失 |
|
21 |
(五)捐赠支出 |
|
22 |
(六)赞助支出 |
|
23 |
(七)罚没支出 |
|
24 |
(八)坏账损失 |
|
25 |
(九)无法收回的债券股权投资损失 |
|
26 |
(十)其他 |
|
A102010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企业填报。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营业外支出”。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数额计算填报。
2.第2行“主营业务成本”: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
3.第3行“销售商品成本”:填报纳税人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活动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除外)发生的成本也在此行填报。
4.第4行“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成本”: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确认的销售商品成本。
5.第5行“提供劳务成本”:填报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活动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
6.第6行“建造合同成本”: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生产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
7.第7行“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填报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使用费成本以及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发生的租金成本。
8.第8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主营业务成本。
9.第9行“其他业务成本”: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其他业务成本。
10.第10行“销售材料成本”:填报纳税人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发生的成本。
11.第11行“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成本”: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确认的材料销售成本。
12.第12行“出租固定资产成本”:填报纳税人将固定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形成的出租固定资产成本。
13.第13行“出租无形资产成本”:填报纳税人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形成的出租无形资产成本。
14.第14行“包装物出租成本”:填报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形成的包装物出租成本。
15.第15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成本。
16.第16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计入本科目核算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17.第17行“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填报纳税人处置非流动资产形成的净损失。
18.第18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确认的净损失。
19.第19行“债务重组损失”:填报纳税人进行债务重组应确认的净损失。
20.第20行“非常损失”:填报纳税人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各项非正常的财产损失。
21.第21行“捐赠支出”:填报纳税人无偿给予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支出。
22.第22行“赞助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赞助支出。
23.第23行“罚没支出”: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对外支付的各项罚款、没收收入的支出。
24.第24行“坏帐损失”: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各项坏帐损失。(该项目为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填报)
25.第25行“无法收回的债券股权投资损失”:填报纳税人各项无法收回的债券股权投资损失。(该项目为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填报)
26.第26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的在营业外支出核算的其他损失及支出。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9行。
2.第2行=第3+5+6+7+8行。
3.第9行=第10+12+13+14+15行。
4.第16行=第17+18+…+26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表A100000第2行。
2.第16行=表A100000第12行。
A102020 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
行次 |
项目 |
金额 |
1 |
一、营业支出(2+15+25+31+32) |
|
2 |
(一)银行业务支出(3+11) |
|
3 |
1.银行利息支出(4+5+6+7+8+9+10) |
|
4 |
(1)同业存放 |
|
5 |
(2)向中央银行借款 |
|
6 |
(3)拆入资金 |
|
7 |
(4)吸收存款 |
|
8 |
(5)卖出回购金融资产 |
|
9 |
(6)发行债券 |
|
10 |
(7)其他 |
|
11 |
2.银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12+13+14) |
|
12 |
(1)手续费支出 |
|
13 |
(2)佣金支出 |
|
14 |
(3)其他 |
|
15 |
(二)保险业务支出(16+17-18+19-20+21+22-23+24) |
|
16 |
1.退保金 |
|
17 |
2.赔付支出 |
|
18 |
减:摊回赔付支出 |
|
19 |
3.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
|
20 |
减: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
|
21 |
4.保单红利支出 |
|
22 |
5.分保费用 |
|
23 |
减:摊回分保费用 |
|
24 |
6.保险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
25 |
(三)证券业务支出(26+30) |
|
26 |
1.证券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支出(27+28+29) |
|
27 |
(1)证券经纪业务手续费支出 |
|
28 |
(2)佣金支出 |
|
29 |
(3)其他 |
|
30 |
2.其他证券业务支出 |
|
31 |
(四)其他金融业务支出 |
|
32 |
(五)其他业务成本 |
|
33 |
二、营业外支出(34+35+36+37+38+39) |
|
34 |
(一)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
|
35 |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 |
|
36 |
(三)债务重组损失 |
|
37 |
(四)捐赠支出 |
|
38 |
(五)非常损失 |
|
39 |
(六)其他 |
|
A10202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填报,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填报“营业支出”“营业外支出”。金融企业发生的业务及管理费填报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1列“销售费用”相应的行次。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营业支出”:填报金融企业提供金融商品服务发生的支出。
2.第2行“银行业务支出”:填报纳税人从事银行业务发生的支出。
3.第3行“银行利息支出”:填报纳税人经营存贷款业务等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同业存放、向中央银行借款、拆入资金、吸收存款、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发行债券和其他业务利息支出。
4.第11行“银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银行业务活动相关的各项手续费、佣金等支出。
5.第15行“保险业务支出”:填报保险企业发生的与保险业务相关的费用支出。
6.第16行“退保金”:填报保险企业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按照约定应当退还投保人的保单现金价值。
7.第17行“赔付支出”:填报保险企业支付的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和再保险合同赔付款项。
8.第18行“减:摊回赔付支出”:填报保险企业(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
9.第19行“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填报保险企业提取的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提取的长期健康责任准备金。
10.第20行“减: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填报保险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11.第21行“保单红利支出”:填报保险企业按原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投保人的红利。
12.第22行“分保费用”:填报保险企业(再保险接受人)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分保费用。
13.第23行“减:摊回分保费用”:填报保险企业(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
14.第24行“保险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填报保险企业发生的与其保险业务活动相关的各项手续费、佣金支出。
15.第25行“证券业务支出”:填报纳税人从事证券业务发生的证券手续费支出和其他证券业务支出。
16.第26行“证券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填报纳税人代理承销、兑付和买卖证券等业务发生的各项手续费、风险结算金、承销业务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及佣金支出。
17.第30行“其他证券业务支出”:填报纳税人从事除经纪、自营和承销业务以外的与证券有关的业务支出。
18.第31行“其他金融业务支出”:填报纳税人提供除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以外的金融商品服务发生的相关业务支出。
19.第32行“其他业务成本”: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20.第33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21.第34行“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填报纳税人处置非流动资产形成的净损失。
22.第35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确认的净损失。
23.第36行“债务重组损失”:填报纳税人进行债务重组应确认的净损失。
24.第37行“捐赠支出”:填报纳税人无偿给予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支出。
25.第38行“非常损失”:填报纳税人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各项非正常的财产损失。
26.第39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的在营业外支出核算的其他损失及支出。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15+25+31+32行。
2.第2行=第3+11行。
3.第3行=第4+5+…+10行。
4.第11行=第12+13+14行。
5.第15行=第16+17-18+19-20+21+22-23+24行。
6.第25行=第26+30行。
7.第26行=第27+28+29行。
8.第33行=第34+35+…39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表A100000第2行。
2.第33行=表A100000第12行。
A103000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行次 |
项 目 |
金 额 |
1 |
一、事业单位收入(2+3+4+5+6+7) |
|
2 |
(一)财政补助收入 |
|
3 |
(二)事业收入 |
|
4 |
(三)上级补助收入 |
|
5 |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
|
6 |
(五)经营收入 |
|
7 |
(六)其他收入(8+9) |
|
8 |
其中:投资收益 |
|
9 |
其他 |
|
10 |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11+12+13+14+15+16+17) |
|
11 |
(一)接受捐赠收入 |
|
12 |
(二)会费收入 |
|
13 |
(三)提供劳务收入 |
|
14 |
(四)商品销售收入 |
|
15 |
(五)政府补助收入 |
|
16 |
(六)投资收益 |
|
17 |
(七)其他收入 |
|
18 |
三、事业单位支出(19+20+21+22+23) |
|
19 |
(一)事业支出 |
|
20 |
(二)上缴上级支出 |
|
21 |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
|
22 |
(四)经营支出 |
|
23 |
(五)其他支出 |
|
24 |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支出(25+26+27+28) |
|
25 |
(一)业务活动成本 |
|
26 |
(二)管理费用 |
|
27 |
(三)筹资费用 |
|
28 |
(四)其他费用 |
|
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以及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等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事业单位收入”“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事业单位支出”“民间非营利组织支出”等。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事业单位填报说明
第1行至第9行由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
1.第1行“事业单位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所有收入的金额(包括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按照会计核算口径填报。
2.第2行“财政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直接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3.第3行“事业收入”:填报纳税人通过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第4行“上级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5.第5行“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填报纳税人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包括附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附属企业上缴的利润等。
6.第6行“经营收入”:填报纳税人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7.第7行“其他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除本表第2行至第6行项目以外的收入,包括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8.第8行“其中:投资收益”:填报在“其他收入”科目中核算的各项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9.第9行“其他”:填报在“其他收入”科目中核算的除投资收益以外的收入。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填报说明
第10行至第17行由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
10.第10行“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填报纳税人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应当包括接受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劳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11.第11行“接受捐赠收入”:填报纳税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12.第12行“会费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章程等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
13.第13行“提供劳务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章程等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收入等。
14.第14行“商品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销售商品(如出版物、药品等)所形成的收入。
15.第15行“政府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16.第16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收益。
17.第17行“其他收入”:填报纳税人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18行至第23行由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
18.第18行“事业单位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所有支出总额(含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按照会计核算口径填报。
19.第19行“事业支出”:填报纳税人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20.第20行“上缴上级支出”:填报纳税人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21.第21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填报纳税人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22.第22行“经营支出”:填报纳税人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23.第23行“其他支出”:填报纳税人除本表第19行至第22行项目以外的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处置损失、接受捐赠(调入)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等。
第24行至第28行由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
24.第24行“民间非营利组织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所有支出总额。按照会计核算口径填报。
25.第25行“业务活动成本”:填报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某项目活动或者提供劳务所发生的费用。
26.第26行“管理费用”:填报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存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27.第27行“筹资费用”:填报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有关的费用。
28.第28行“其他费用”:填报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7行。
2.第7行=第8+9行。
3.第10行=第11+12+…+17行。
4.第18行=第19+20+21+22+23行。
5.第24行=第25+26+27+28行。
(二)表间关系
1.第2+3+4+5+6行或第11+12+13+14+15行=表A100000第1行。
2.第8行或第16行=表A100000第9行。
3.第9行或第17行=表A100000第11行。
4.第19+20+21+22行或第25+26+27行=表A100000第2行。
5.第23行或第28行=表A100000第12行。
A104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
行次 |
项 目 |
销售费用 |
其中:
境外支付 |
管理费用 |
其中:
境外支付 |
财务费用 |
其中:
境外支付 |
1 |
2 |
3 |
4 |
5 |
6 |
1 |
一、职工薪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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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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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二、劳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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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咨询顾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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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四、业务招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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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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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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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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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六、佣金和手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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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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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七、资产折旧摊销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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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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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八、财产损耗、盘亏及毁损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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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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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
九、办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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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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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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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十、董事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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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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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1 |
十一、租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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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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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2 |
十二、诉讼费 |
|
* |
|
* |
* |
* |
13 |
十三、差旅费 |
|
* |
|
* |
* |
* |
14 |
十四、保险费 |
|
* |
|
* |
* |
* |
15 |
十五、运输、仓储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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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
十六、修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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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7 |
十七、包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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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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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8 |
十八、技术转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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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9 |
十九、研究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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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0 |
二十、各项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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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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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1 |
二十一、利息收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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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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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二十二、汇兑差额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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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二十三、现金折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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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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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二十四、党组织工作经费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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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 |
二十五、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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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合计(1+2+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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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的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填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项目。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销售费用”:填报在销售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其中金融企业填报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2.第2列“其中:境外支付”:填报在销售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向境外支付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其中金融企业填报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3.第3列“管理费用”:填报在管理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4.第4列“其中:境外支付”:填报在管理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向境外支付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5.第5列“财务费用”:填报在财务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有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6.第6列“其中:境外支付”:填报在财务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向境外支付的有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7.第1行至第25行:根据费用科目核算的具体项目金额进行填报,如果贷方发生额大于借方发生额,应填报负数。
8.第26行第1列:填报第1行至第25行第1列的合计金额。
9.第26行第2列:填报第1行至第25行第2列的合计金额。
10.第26行第3列:填报第1行至第25行第3列的合计金额。
11.第26行第4列:填报第1行至第25行第4列的合计金额。
12.第26行第5列:填报第1行至第25行第5列的合计金额。
13.第26行第6列:填报第1行至第25行第6列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26行第1列=第1列第1+2+…+20+25行。
2.第26行第2列=第2列第2+3+6+11+15+16+18+19+25行。
3.第26行第3列=第3列第1+2+…+20+24+25行。
4.第26行第4列=第4列第2+3+6+11+15+16+18+19+25行。
5.第26行第5列=第5列第6+21+22+23+25行。
6.第26行第6列=第6列第6+21+22+25行。
(二)表间关系
1.第26行第1列=表A100000第4行。
2.第26行第3列=表A100000第5行。
3.第26行第5列=表A100000第6行。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行次 |
项 目 |
账载金额 |
税收金额 |
调增金额 |
调减金额 |
1 |
2 |
3 |
4 |
1 |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2+3+…8+10+1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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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视同销售收入(填写A105010) |
* |
|
|
* |
3 |
(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写A105020) |
|
|
|
|
4 |
(三)投资收益(填写A105030) |
|
|
|
|
5 |
(四)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
* |
* |
* |
|
6 |
(五)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 |
* |
* |
|
* |
7 |
(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
|
* |
|
|
8 |
(七)不征税收入 |
* |
* |
|
|
9 |
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填写A105040) |
* |
* |
|
|
10 |
(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
|
|
|
|
11 |
(九)其他 |
|
|
|
|
12 |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13+14+…24+26+27+28+29+30) |
* |
* |
|
|
13 |
(一)视同销售成本(填写A10501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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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二)职工薪酬(填写A10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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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5 |
(三)业务招待费支出 |
|
|
|
* |
16 |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写A10506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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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五)捐赠支出(填写A105070) |
|
|
|
|
18 |
(六)利息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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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 |
(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
* |
|
* |
20 |
(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 |
|
* |
|
* |
21 |
(九)赞助支出 |
|
* |
|
* |
22 |
(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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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3 |
(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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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 |
(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
* |
* |
|
* |
25 |
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填写A105040) |
* |
* |
|
* |
26 |
(十三)跨期扣除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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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十四)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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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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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 |
(十五)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 |
* |
* |
|
* |
29 |
(十六)党组织工作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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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十七)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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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32+33+34+3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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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一)资产折旧、摊销(填写A105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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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二)资产减值准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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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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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三)资产损失(填写A105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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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四)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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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37+38+…+4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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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一)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填写A10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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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二)政策性搬迁(填写A10511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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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三)特殊行业准备金(填写A105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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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写A1050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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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五)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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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六)其他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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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五、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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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六、其他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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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合计(1+12+31+36+43+4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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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由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六大项分类填报汇总,并计算出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金额。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对需填报下级明细表的纳税调整项目,其“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根据相应附表进行计算填报。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1.第1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根据第2行至第11行(不含第9行)进行填报。
2.第2行“(一)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为销售收入,税收规定确认应税收入的收入。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10第1行第1列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为表A105010第1行第2列金额。
3.第3行“(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根据《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105020第14行第2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20第14行第4列金额。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4.第4行“(三)投资收益”:根据《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105030第10行第1+8列的合计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30第10行第2+9列的合计金额。表A105030第10行第11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5.第5行“(四)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6.第6行“(五)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金额与会计核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
7.第7行“(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类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第1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0,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8.第8行“(七)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应税收入额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且已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9.第9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根据《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为表A105040第7行第14列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为表A105040第7行第4列金额。
10.第10行“(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和发生的销售退回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金额及销货退回的追溯处理的净调整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扣和折让的金额及销货退回业务影响当期损益的金额。第1列减第2列,若余额≥0,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余额<0,将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第4列仅为销货退回影响损益的跨期时间性差异。
11.第11行“(九)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收入类项目金额。若第2列≥第1列,将第2-1列的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2列<第1列,将第2-1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12.第12行“二、扣除类调整项目”:根据第13行至第30行(不含第25行)填报。
13.第13行“(一)视同销售成本”:填报会计处理不作为销售核算,税收规定作为应税收入对应的销售成本金额。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10第11行第1列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为表A105010第11行第2列金额的绝对值。
14.第14行“(二)职工薪酬”:根据《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105050第13行第1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50第13行第5列金额。表A105050第13行第6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15.第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为第1-2列金额。
16.第16行“(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根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填报。表A105060第12行,若≥0,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17.第17行“(五)捐赠支出”:根据《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105070第8行第1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70第8行第4列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为表A105070第8行第5列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为表A105070第8行第6列金额。
18.第18行“(六)利息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19.第19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金额。
20.第20行“(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金额。
21.第21行“(九)赞助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的赞助支出的金额,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赞助支出等(不含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在表A105060中调整)。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金额。
22.第22行“(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并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23.第23行“(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佣金和手续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佣金和手续费支出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为第1-2列的余额。
24.第24行“(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支出金额。
25.第25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根据《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为表A105040第7行第11列金额。
26.第26行“(十三)跨期扣除项目”:填报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跨期扣除项目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跨期扣除项目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27.第27行“(十四)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金额。
28.第28行“(十五)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为《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第10行第16+17列的合计金额。
29.第29行“(十六)党组织工作经费”:填报纳税人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为创新基层党建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制度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及纳税调整情况。
30.第30行“(十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
31.第31行“三、资产类调整项目”:填报资产类调整项目第32行至第35行的合计金额。
32.第32行“(一)资产折旧、摊销”:根据《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105080第39行第2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80第39行第5列金额。表A105080第39行第9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33.第33行“(二)资产减值准备金”:填报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理赔费用准备金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金额(因价值恢复等原因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应予以冲回)。第1列,若≥0,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34.第34行“(三)资产损失”:根据《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105090第14行第1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90第14行第5列金额。表A105090第14行第6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35.第35行“(四)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资产类项目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
36.第36行“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填报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第37行至第42行的合计金额。
37.第37行“(一)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根据《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105100第16行第1+4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100第16行第2+5列金额。表A105100第16行第7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38.第38行“(二)政策性搬迁”:根据《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填报。表A105110第24行,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39.第39行“(三)特殊行业准备金”:根据《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105120第43行第1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120第43行第2列金额。表A105120第43行第3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40.第40行“(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10第21行第1列金额。表A105010第21行第2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41.第41行“(五)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本年会计核算上确认的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所得;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计算的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法人合伙方应纳税所得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2-1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2-1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42.第42行“(六)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特殊事项金额。
(五)特殊纳税调整所得项目
43.第43行“五、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自行调增的当年应税所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依据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或者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磋商结果的通知,需要调减的当年应税所得。
(六)其他
44.第44行“六、其他”:其他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项目金额。
45.第45行“合计”:填报第1+12+31+36+43+44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4+5+6+7+8+10+11行。
2.第12行=第13+14+…+23+24+26+27+28+29+30行。
3.第31行=第32+33+34+35行。
4.第36行=第37+38+39+40+41+42行。
5.第45行=第1+12+31+36+43+44行。
(二)表间关系
1.第2行第2列=表A105010第1行第1列;第2行第3列=表A105010第1行第2列。
2.第3行第1列=表A105020第14行第2列;第3行第2列=表A105020第14行第4列;若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0,第3行第3列=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若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0,第3行第3列=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的绝对值。
3.第4行第1列=表A105030第10行第1+8列;第4行第2列=表A105030第10行第2+9列;若表A105030第10行第11列≥0,第4行第3列=表A105030第10行第11列;若表A105030第10行第11列<0,第4行第4列=表A105030第10行第11列的绝对值。
4.第9行第3列=表A105040第7行第14列;第9行第4列=表A105040第7行第4列。
5.第13行第2列=表A105010第11行第1列;第13行第4列=表A105010第11行第2列的绝对值。
6.第14行第1列=表A105050第13行第1列;第14行第2列=表A105050第13行第5列;若表A105050第13行第6列≥0,第14行第3列=表A105050第13行第6列;若表A105050第13行第6列<0,第14行第4列=表A105050第13行第6列的绝对值。
7.若表A105060第12行≥0,第16行第3列=表A105060第12行,若表A105060第12行<0,第16行第4列=表A105060第12行的绝对值。
8.第17行第1列=表A105070第8行第1列;第17行第2列=表A105070第8行第4列;第17行第3列=表A105070第8行第5列;第17行第4列=表A105070第8行第6列。
9.第25行第3列=表A105040第7行第11列。
10.第28行第3列=表A108010第10行第16+17列。
11.第32行第1列=表A105080第39行第2列;第32行第2列=表A105080第39行第5列;若表A105080第39行第9列≥0,第32行第3列=表A105080第39行第9列,若表A105080第39行第9列<0,第32行第4列=表A105080第39行第9列的绝对值。
12.第34行第1列=表A105090第14行第1列;第34行第2列=表A105090第14行第5列;若表A105090第14行第6列≥0,第34行第3列=表A105090第14行第6列,若表A105090第14行第6列<0,第34行第4列=表A105090第14行第6列的绝对值。
13.第37行第1列=表A105100第16行第1+4列;第37行第2列=表A105100第16行第2+5列;若表A105100第16行第7列≥0,第37行第3列=表A105100第16行第7列,若表A105100第16行第7列<0,第37行第4列=表A105100第16行第7列的绝对值。
14.若表A105110第24行≥0,第38行第3列=表A105110第24行,若表A105110第24行<0,第38行第4列=表A105110第24行的绝对值。
15.第39行第1列=表A105120第43行第1列;第39行第2列=表A105120第43行第2列;若表A105120第43行第3列≥0,第39行第3列=表A105120第43行第3列,若表A105120第43行第3列<0,第39行第4列=表A105120第43行第3列的绝对值。
16.第40行第2列=表A105010第21行第1列;若表A105010第21行第2列≥0,第40行第3列=表A105010第21行第1列,若表A105010第21行第2列<0,第40行第4列=表A105010第21行第1列的绝对值。
17.第45行第3列=表A100000第15行;第45行第4列=表A100000第16行。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
项目 |
税收金额 |
纳税调整金额 |
|
1 |
2 |
|
1 |
一、视同销售(营业)收入(2+3+4+5+6+7+8+9+10) |
|
|
|
2 |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 |
|
|
|
3 |
(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 |
|
|
|
4 |
(三)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入 |
|
|
|
5 |
(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 |
|
|
|
6 |
(五)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收入 |
|
|
|
7 |
(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 |
|
|
|
8 |
(七)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 |
|
|
|
9 |
(八)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
|
|
|
10 |
(九)其他 |
|
|
|
11 |
二、视同销售(营业)成本(12+13+14+15+16+17+18+19+20) |
|
|
|
12 |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成本 |
|
|
|
13 |
(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 |
|
|
|
14 |
(三)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成本 |
|
|
|
15 |
(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成本 |
|
|
|
16 |
(五)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成本 |
|
|
|
17 |
(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 |
|
|
|
18 |
(七)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成本 |
|
|
|
19 |
(八)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成本 |
|
|
|
20 |
(九)其他 |
|
|
|
21 |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22-26) |
|
|
|
22 |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24-25) |
|
|
|
|
23 |
1.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 |
|
* |
|
24 |
2.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 |
|
|
|
25 |
3.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
|
|
|
26 |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28-29) |
|
|
|
27 |
1.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 |
|
* |
|
28 |
2.转回的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 |
|
|
|
29 |
3.转回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
|
|
|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视同销售、房地产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的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本行为第2行至第10行小计数。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确认的应税收入金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2.第2行“(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确认的应税收入金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3.第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市场推广、广告、样品、集资、销售等,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填列方法同第2行。
4.第4行“(三)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交际应酬,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填列方法同第2行。
5.第5行“(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企业外购资产或服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以公允价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填列方法同第2行。
6.第6行“(五)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股息分配,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填列方法同第2行。
7.第7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对外捐赠或赞助,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填列方法同第2行。
8.第8行“(七)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对外投资,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填列方法同第2行。
9.第9行“(八)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对外提供劳务,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填列方法同第2行。
10.第10行“(九)其他”:填报发生除上述列举情形外,会计处理不作为销售收入核算,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填列方法同第2行。
11.第11行“一、视同销售成本”: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本行为第12行至第20行小计数。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予以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将第1列税收金额以负数形式填报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
12.第12行“(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成本”:填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所对应的应予以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予以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将第1列税收金额以负数形式填报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
13.第1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市场推广、广告、样品、集资、销售等,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时,其对应的应予以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填列方法同第12行。
14.第14行“(三)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成本”: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交际应酬,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时,其对应的应予以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填列方法同第12行。
15.第15行“(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成本”: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时,其对应的应予以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填列方法同第12行。
16.第16行“(五)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成本”: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股息分配,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时,其对应的应予以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填列方法同第12行。
17.第17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对外捐赠或赞助,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时,其对应的应予以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填列方法同第12行。
18.第18行“(七)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成本”:填报会计处理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对外投资,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时,其对应的应予以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填列方法同第12行。
19.第19行“(八)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成本”:填报会计处理发生对外提供劳务,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时,其对应的应予以税前扣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填列方法同第12行。
20.第20行“(九)其他”:填报发生除上述列举情形外,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同时,予以税前扣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填列方法同第12行。
21.第21行“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报房地产企业发生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结转完工产品业务,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纳税调整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第22行第1列减去第26行第1列的余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22.第22行“(一)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销售收入,按税收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第24行第1列减去第25行第1列的余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23.第23行“1.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会计核算未进行收入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
24.第24行“2.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按税收规定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金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25.第25行“3.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26.第26行“(二)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按税收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第28行第1列减去第29行第1列的余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27.第27行“1.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此前年度已按预计毛利额征收所得税,本年度结转为完工产品,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当年会计核算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
28.第28行“2.转回的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此前年度已按预计毛利额征收所得税,本年结转完工产品,会计核算确认为销售收入,转回原按税收规定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金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29.第29行“3.转回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结转完工产品后,会计核算确认为销售收入,同时将对应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10行。
2.第11行=第12+13+…+20行。
3.第21行=第22-26行。
4.第22行=第24-25行。
5.第26行=第28-29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第1列=表A105000第2行第2列。
2.第1行第2列=表A105000第2行第3列。
3.第11行第1列=表A105000第13行第2列。
4.第11行第2列的绝对值=表A105000第13行第4列。
5.第21行第1列=表A105000第40行第2列。
6.若第21行第2列≥0,第21行第2列=表A105000第40行第3列;若第21行第2列<0,第21行第2列的绝对值=表A105000第40行第4列。
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
项 目 |
合同金额(交易金额) |
账载金额 |
税收金额 |
纳税调整金额 |
本年 |
累计 |
本年 |
累计 |
1 |
2 |
3 |
4 |
5 |
6(4-2) |
1 |
一、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3+4) |
|
|
|
|
|
|
2 |
(一)租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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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二)利息 |
|
|
|
|
|
|
4 |
(三)特许权使用费 |
|
|
|
|
|
|
5 |
二、分期确认收入(6+7+8) |
|
|
|
|
|
|
6 |
(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 |
|
|
|
|
|
|
7 |
(二)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收入 |
|
|
|
|
|
|
8 |
(三)其他分期确认收入 |
|
|
|
|
|
|
9 |
三、政府补助递延收入(10+11+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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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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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
|
|
|
|
|
|
12 |
(三)其他 |
|
|
|
|
|
|
13 |
四、其他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
|
|
|
|
|
|
14 |
合计(1+5+9+13) |
|
|
|
|
|
|
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本表不作调整,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纳税调整。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合同金额或交易金额”: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项目的合同总额或交易总额。
2.第2列“账载金额-本年”: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在本期确认金额。
3.第3列“账载金额-累计”: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累计确认金额(含本年)。
4.第4列“税收金额-本年”: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在本期确认金额。
5.第5列“税收金额-累计”: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累计确认金额(含本年)。
6.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差异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4-2列的余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4行。
2.第5行=第6+7+8行。
3.第9行=第10+11+12行。
4.第14行=第1+5+9+13行。
5.第6列=第4-2列。
(二)表间关系
1.第14行第2列=表A105000第3行第1列。
2.第14行第4列=表A105000第3行第2列。
3.若第14行第6列≥0,第14行第6列=表A105000第3行第3列;若第14行第6列<0,第14行第6列绝对值=表A105000第3行第4列。
A10503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
项 目 |
持有收益 |
处置收益 |
纳税调整金额 |
账载金额 |
税收金额 |
纳税调整金额 |
会计确认的处置收入 |
税收计算的处置收入 |
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 |
处置投资的计税基础 |
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 |
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 |
纳税调整金额 |
1 |
2 |
3(2-1) |
4 |
5 |
6 |
7 |
8(4-6) |
9(5-7) |
10(9-8) |
11(3+10) |
1 |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
|
|
|
|
|
|
|
|
|
|
|
2 |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
|
|
|
|
|
|
|
|
3 |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 |
|
|
|
|
|
|
|
|
|
|
|
4 |
四、衍生工具 |
|
|
|
|
|
|
|
|
|
|
|
5 |
五、交易性金融负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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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六、长期股权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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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七、短期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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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八、长期债券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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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九、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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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合计(1+2+3+4+5+6+7+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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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及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收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调整。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处置投资项目符合企业重组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本表不作调整,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进行纳税调整。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
2.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
3.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投资收益与税收规定投资收益的差异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2-1列的余额。
4.第4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5.第5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6.第6列“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的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
7.第7列“处置投资的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处置投资的计税金额。
8.第8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为第4-6列的余额,损失以“-”号填列。
9.第9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处置所得,为第5-7列的余额。
10.第10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9-8列的余额。
11.第11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3+10列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0行=第1+2+3+4+5+6+7+8+9行。
2.第3列=第2-1列。
3.第8列=第4-6列。
4.第9列=第5-7列。
5.第10列=第9-8列。
6.第11列=第3+10列。
(二)表间关系
1.第10行1+8列=表A105000第4行第1列。
2.第10行2+9列=表A105000第4行第2列。
3.若第10行第11列≥0,第10行第11列=表A105000第4行第3列;若第10行第11列<0,第10行第11列绝对值=表A105000第4行第4列。
A105040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
项目 |
取得年度 |
财政性资金 |
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 |
以前年度支出情况 |
本年支出情况 |
本年结余情况 |
金额 |
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 |
前五年度 |
前四年度 |
前三年度 |
前二年度 |
前一年度 |
支出金额 |
其中:费用化支出金额 |
结余金额 |
其中:上缴财政金额 |
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金额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 |
前五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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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前四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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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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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前三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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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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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前二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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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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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前一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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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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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本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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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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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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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合计(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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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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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本表对不征税收入用于费用化的支出进行调整,资本化支出通过《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取得年度”:填报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公历年度。第5行至第1行依次从6行往前倒推,第6行为申报年度。
2.第2列“财政性资金”:填报纳税人相应年度实际取得的财政性资金金额。
3.第3列“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填报纳税人相应年度实际取得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且已作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金额。
4.第4列“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填报第3列“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中,会计处理时计入本年(申报年度)损益的金额。本列第7行金额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9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第4列“调减金额”。
5.第5列至第9列“以前年度支出情况”:填报纳税人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申报年度的以前的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支出金额。前一年度,填报本年的上一纳税年度,以此类推。
6.第10列“支出金额”:填报纳税人历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本年(申报年度)用于支出的金额。
7.第11列“其中:费用化支出金额”:填报纳税人历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本年(申报年度)用于支出计入本年损益的费用金额,本列第7行金额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25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的第3列“调增金额”。
8.第12列“结余金额”:填报纳税人历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减除历年累计支出(包括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后尚未使用的不征税收入余额。
9.第13列“其中:上缴财政金额”:填报第12列“结余金额”中向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缴回的金额。
10.第14列“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金额”:填报企业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的金额。本列第7行金额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9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第3列“调增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12列=第1行第3-5-6-7-8-9-10列。
2.第2行第12列=第2行第3-6-7-8-9-10列。
3.第3行第12列=第3行第3-7-8-9-10列。
4.第4行第12列=第4行第3-8-9-10列。
5.第5行第12列=第5行第3-9-10列。
6.第6行第12列=第6行第3-10列。
7.第7行=第1+2+3+4+5+6行。
(二)表间关系
1.第7行第4列=表A105000第9行第4列。
2.第7行第11列=表A105000第25行第3列。
3.第7行第14列=表A105000第9行第3列。
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
项目 |
账载金额 |
实际发生额 |
税收规定扣除率 |
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 |
税收金额 |
纳税调整金额 |
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
1 |
2 |
3 |
4 |
5 |
6(1-5) |
7(1+4-5) |
1 |
一、工资薪金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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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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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其中:股权激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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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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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二、职工福利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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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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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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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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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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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中: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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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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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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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7 |
四、工会经费支出 |
|
|
|
* |
|
|
* |
8 |
五、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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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六、住房公积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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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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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 |
七、补充养老保险 |
|
|
|
* |
|
|
* |
11 |
八、补充医疗保险 |
|
|
|
* |
|
|
* |
12 |
九、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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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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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
合计(1+3+4+7+8+9+10+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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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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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职工薪酬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支出,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工资薪金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3)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照第1列和第2列分析填报。
(4)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的余额。
2.第2行“其中:股权激励”:本行由执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的纳税人填报,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填报纳税人根据本年实际行权时股权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
(3)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行权时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照第1列和第2列孰小值填报。
(4)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的余额。
3.第3行“二、职工福利费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的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职工福利费用实际发生额。
(3)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14%)。
(4)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14%、本表第3行第1列、本表第3行第2列三者孰小值填报。
(5)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的余额。
4.第4行“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填报第5行或者第5+6行金额。
5.第5行“其中: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适用于按照税收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比例税前扣除的纳税人填报,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不包括第6行可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额,不包括第6行可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
(3)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
(4)第4列“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累计结转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余额。
(5)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不包括第6行可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扣除比例与本行第1+4列之和的孰小值填报。
(6)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的余额。
(7)第7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填报第1+4-5列的金额。
6.第6行“其中: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适用于按照税收规定职工培训费用允许全额税前扣除的纳税人填报,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职工教育经费本年实际发生额(可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
(3)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100%)。
(4)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5)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的余额。
7.第7行“四、工会经费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拨缴工会经费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工会经费支出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工会经费本年实际发生额。
(3)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2%)。
(4)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2%与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三者孰小值填报。
(5)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的余额。
8.第8行“五、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填报纳税人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本年实际发生额。
(3)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按本行第1列、第2列以及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孰小值填报。
(4)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的余额。
9.第9行“六、住房公积金”:填报纳税人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住房公积金本年实际发生额。
(3)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按本行第1列、第2列以及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孰小值填报。
(4)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的余额。
10.第10行“七、补充养老保险”:填报纳税人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的会计核算、纳税调整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补充养老保险本年实际发生额。
(3)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5%)。
(4)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的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5%、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的孰小值填报。
(5)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的余额。
11.第11行“八、补充医疗保险”:填报纳税人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会计核算、纳税调整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补充医疗保险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补充医疗保险本年实际发生额。
(3)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5%)。
(4)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的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5%、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的孰小值填报。
(5)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的余额。
12.第12行“九、其他”:填报其他职工薪酬的金额。
13.第13行“合计”:填报第1+3+4+7+8+9+10+11+12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4行=第5行或第5+6行。
2.第13行=第1+3+4+7+8+9+10+11+12行。
3.第6列=第1-5列。
4.第7列=第1+4-5列。
(二)表间关系
1.第13行第1列=表A105000第14行第1列。
2.第13行第5列=表A105000第14行第2列。
3.若第13行第6列≥0,第13行第6列=表A105000第14行第3列;若第13行第6列<0,第13行第6列的绝对值=表A105000第14行第4列。
A1050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
项目 |
金额 |
1 |
一、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
|
2 |
减: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
|
3 |
二、本年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1-2) |
|
4 |
三、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 |
|
5 |
乘:税收规定扣除率 |
|
6 |
四、本企业计算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4×5) |
|
7 |
五、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3>6,本行=3-6;3≤6,本行=0) |
|
8 |
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 |
|
9 |
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3>6,本行=0;3≤6,本行=8与(6-3)孰小值] |
|
10 |
六、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其他关联方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0≤3与6孰小值) |
|
11 |
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
12 |
七、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金额
(3>6,本行=2+3-6+10-11;3≤6,本行=2+10-11-9) |
|
13 |
八、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7+8-9) |
|
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项目(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金额。
2.第2行“减: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税收规定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金额。
3.第3行“二、本年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第1-2行的余额。
4.第4行“三、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5.第5行“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
6.第6行“四、本企业计算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填报第4×5行的金额。
7.第7行“五、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若第3行>第6行,填报第3-6行的余额;若第3行≤第6行,填报0。
8.第8行“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以前年度允许税前扣除但超过扣除限额未扣除、结转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金额。
9.第9行“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若第3行>第6行,填0;若第3行≤第6行,填报第6-3行与第8行的孰小值。
10.第10行“六、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其他关联方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的一方,按照分摊协议,将其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归集至其他关联方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本行应≤第3行与第6行的孰小值。
11.第11行“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的一方,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2.第12行“七、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金额”:若第3行>第6行,填报第2+3-6+10-11行的金额;若第3行≤第6行,填报第2+10-11-9行的金额。
13.第13行“八、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填报第7+8-9行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3行=第1-2行。
2.第6行=第4×5行。
3.若第3>6行,第7行=第3-6行;若第3≤6行,第7行=0。
4.若第3>6行,第9行=0;若第3≤6行,第9行=第8行与第6-3行的孰小值。
5.若第3>6行,第12行=2+3-6+10-11行;若第3≤6行,第12行=第2-9+10-11行。
6.第13行=第7+8-9行。
(二)表间关系
若第12行≥0,第12行=表A105000第16行第3列;若第12行<0,第12行的绝对值=表A105000第16行第3列。
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
项 目 |
账载金额 |
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 |
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 |
税收金额 |
纳税调增金额 |
纳税调减金额 |
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 |
1 |
2 |
3 |
4 |
5 |
6 |
7 |
1 |
一、非公益性捐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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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2 |
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
|
* |
* |
|
* |
* |
* |
3 |
三、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4+5+6+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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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 |
前三年度( 年) |
* |
|
* |
* |
* |
|
* |
5 |
前二年度( 年) |
* |
|
* |
* |
* |
|
|
6 |
前一年度( 年) |
* |
|
* |
* |
* |
|
|
7 |
本 年(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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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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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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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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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合计(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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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捐赠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捐赠支出会计处理、税收规定的税前扣除额、捐赠支出结转额以及纳税调整额。纳税人发生相关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应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的税收规定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捐赠支出的会计核算、纳税调整情况。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税收规定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捐赠支出金额。
(2)第5列“纳税调增额”:填报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纳税调整增加额,金额等于第1列“账载金额”。
2.第2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的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按税收规定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金额。
(2)第4列“税收金额”:等于第1列“账载金额”。
3.第3行“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的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以前年度结转扣除捐赠支出等。第3行等于第4+5+6+7行。其中本行第4列“税收金额”:当本行第1列+第2列大于第3列时,第4列=第3列;当本行第1列+第2列小于等于第3列时,第4列=第1列+第2列。
4.第4行“前三年度”:填报纳税人前三年度发生的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本年度扣除的金额。具体如下:
(1)第2列“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填报前三年度发生的尚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2)第6列“纳税调减额”:根据本年扣除限额以及前三年度未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分析填报。
5.第5行“前二年度”:填报纳税人前二年度发生的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本年度扣除的捐赠额以及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具体如下:
(1)第2列“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填报前二年度发生的尚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2)第6列“纳税调减额”:根据本年剩余扣除限额、本年扣除前三年度捐赠支出、前二年度未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分析填报。
(3)第7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填报前二年度未扣除、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6.第6行“前一年度”:填报纳税人前一年度发生的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本年度扣除的捐赠额以及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具体如下:
(1)第2列“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填报前一年度发生的尚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2)第6列“纳税调减额”:根据本年剩余扣除限额、本年扣除前三年度捐赠支出、本年扣除前二年度捐赠支出、前一年度未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分析填报。
(3)第7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填报前一年度未扣除、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7.第7行“本年”: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本年税前扣除、本年纳税调增以及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年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2)第3列“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填报按照本年利润总额乘以12%的金额,若利润总额为负数,则以0填报。
(3)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本年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及结转扣除以前年度公益性捐赠支出情况分析填报。
(4)第5列“纳税调增额”:填报本年公益性捐赠支出账载金额超过税收规定的税前扣除额的部分。
(5)第7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填报本年度未扣除、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8.第8行“合计”:填报第1+2+3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5列=第1行第1列。
2.第2行第4列=第2行第1列。
3.第3行=第4+5+6+7行。
4.第8行=第1+2+3行。
(二)表间关系
1.第7行第3列=表A100000第13行×12%(当表A100000第13行≤0,第7行第3列=0)。
2.第8行第1列=表A105000第17行第1列;第8行第4列=表A105000第17行第2列;第8行第5列=表A105000第17行第3列;第8行第6列=表A105000第17行第4列。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
项 目 |
账载金额 |
税收金额 |
纳税调整金额 |
资产原值 |
本年折旧、摊销额 |
累计折旧、摊销额 |
资产计税基础 |
税收折旧额 |
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 |
加速折旧统计额 |
累计折旧、摊销额 |
1 |
2 |
3 |
4 |
5 |
6 |
7=5-6 |
8 |
9(2-5) |
1 |
一、固定资产(2+3+4+5+6+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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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所有固定资产 |
(一)房屋、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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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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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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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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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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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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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五)电子设备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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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六)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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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其中: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加速折旧额大于一般折旧额的部分 |
(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含一次性扣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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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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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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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三)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11+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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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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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1 |
1.单价不超过100万元专用研发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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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
2.重要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研发生产共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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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
3.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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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
(四)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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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
(五)常年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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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
(六)外购软件折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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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
(七)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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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19+2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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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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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一)林木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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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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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二)畜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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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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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三、无形资产(22+23+24+25+26+27+2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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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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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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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一)专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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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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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二)商标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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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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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三)著作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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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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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四)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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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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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五)非专利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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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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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六)特许权使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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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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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七)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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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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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其中:享受企业外购软件加速摊销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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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 |
(八)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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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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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四、长期待摊费用(32+33+34+3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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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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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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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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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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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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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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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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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四)开办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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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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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五)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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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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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五、油气勘探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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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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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六、油气开发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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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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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合计(1+18+21+31+3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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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列资料 |
全民所有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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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人,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须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列次填报
1.第1列“资产原值”: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计提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2.第2列“本年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3.第3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累计(含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4.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据以计算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5.第5列“税收折旧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第4列至第8列税收金额不包含不征税收入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额。
对于第8行至第17行、第29行对应的“税收折旧额”,填报享受各种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当年享受加速折旧后的税法折旧额合计。本列仅填报加速后的税法折旧额大于一般折旧额月份的金额合计。即对于本年度某些月份,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其加速后的税法折旧额大于一般折旧额、某些月份税法折旧额小于一般折旧额的,仅填报税法折旧额大于一般折旧额月份的税法折旧额合计。
6.第6列“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仅适用于第8行至第17行、第29行,填报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是指该资产在不享受加速折旧情况下,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本列仅填报加速后的税法折旧额大于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折旧额对应月份的金额。
7.第7列“加速折旧统计额”:用于统计纳税人享受各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优惠金额。
8.第8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累计(含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9.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2-5列的余额。
(二)行次填报
1.第2行至第7行、第19行至第20行、第22行至第28行、第30行、第32行至第38行,根据资产类别填报对应的行次。
2.第8行至第17行、第29行:用于填报享受各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加速折旧情况,分类填报各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优惠情况。
第8行“(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填报按照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文件规定,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个行业,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大领域18个行业的纳税人(简称“重要行业”),对于新购进固定资产在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的情况。该行次不填报重要行业纳税人按照以上两个文件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
第9行“(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由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报。填写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以上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纳税调减或者加速折旧优惠统计情况。
第10行“(三)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填报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设备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固定资产,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在当期扣除金额。本行=第11+12+13行。
第11行“1.单价不超过100万元专用研发设备”:填报“重要行业”中的非小型微利企业和“重要行业”以外的企业,对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有关情况。
第12行“2.重要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研发生产共用设备”:填报“重要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对其新购进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有关情况。
第13行“3.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填写纳税人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按照政策规定一次性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有关情况。
第14行“(四)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固定资产”:填写企业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按税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有关情况。
第15行“(五)常年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填写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按税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关情况。
第16行“(六)外购软件折旧”:填写企业外购软件作为固定资产处理,按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的有关情况。
第17行“(七)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填报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
第29行“其中:享受企业外购软件加速摊销政策”:填写企业外购软件作无形资产处理,按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摊销的有关情况。
附列资料“享受全民所有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填写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文件规定,执行“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政策的情况。本行不参与计算,仅用于列示享受全民所有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的有关情况,相关资产折旧(摊销)及调整情况在本表第1行至第39行按规定填报。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7行。
2.第10行=第11+12+13行。
3.第18行=第19+20行。
4.第21行=第22+23+24+25+26+27+28+30行。
5.第31行=第32+33+34+35+36行。
6.第39行=第1+18+21+31+37+38行。(其中第39行第6列=第8+9+10+14+15+16+17+29行第6列;第39行第7列=第8+9+10+14+15+16+17+29行第7列)
7.第7列=第5-6列。
8.第9列=第2-5列。
(二)表间关系
1.第39行第2列=表A105000第32行第1列。
2.第39行第5列=表A105000第32行第2列。
3.若第39行第9列≥0,第39行第9列=表A105000第32行第3列;若第39行第9列<0,第39行第9列的绝对值=表A105000第32行第4列。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
项目 |
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 |
资产处置收入 |
赔偿收入 |
资产计税基础 |
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 |
纳税调整金额 |
1 |
2 |
3 |
4 |
5(4-2-3) |
6(1-5) |
1 |
一、清单申报资产损失(2+3+4+5+6+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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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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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二)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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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三)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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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四)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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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五)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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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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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六)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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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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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七)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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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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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10+11+12+1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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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一)货币资产损失 |
|
|
|
|
|
|
11 |
(二)非货币资产损失 |
|
|
|
|
|
|
12 |
(三)投资损失 |
|
|
|
|
|
|
13 |
(四)其他 |
|
|
|
|
|
|
14 |
合计(1+9)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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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第1行至第6行、第8行填报总机构情况,第7行填报各分支机构汇总后情况。
1.第1行“一、清单申报资产损失”:填报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本行金额等于第2行至第8行的合计金额。
2.第2行至第8行,分别填报相应清单申报资产损失类型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3.第9行“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填报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本行金额等于第10行至第13行的合计金额。
4.第10行“(一)货币资产损失”:填报企业当年发生的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货币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
5.第11行“(二)非货币资产损失”:填报应进行专项申报扣除的非货币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
6.第12行“(三)投资损失”:填报应进行专项申报扣除的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投资损失的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
7.第13行“(四)其他”:填报应进行专项申报扣除的其他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其他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
8.第14行“合计”行次:填报第1+9行的合计金额。
(二)列次填报
1.第1列“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损失金额。
2.第2列“资产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处置发生损失的资产可收回的残值或处置收益。
3.第3列“赔偿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取得的相关责任人、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
4.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填报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发生损失时资产的计税基础,含损失资产涉及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5.第5列“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当期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为第4-2-3列的余额。
6.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的余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8行。
2.第9行=第10+11+12+13行
3.第14行=第1+9行。
4.第5列=第4-2-3列。
5.第6列=第1-5列。
(二)表间关系
1.第14行第1列=表A105000第34行第1列。
2.第14行第5列=表A105000第34行第2列。
3.若第14行第6列≥0,第14行第6列=表A105000第34行第3列;若第14行第6列<0,第14行第6列的绝对值=表A105000第34行第4列。
A105100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
项 目 |
一般性税务处理 |
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 |
纳税调整金额 |
账载金额 |
税收金额 |
纳税调整金额 |
账载金额 |
税收金额 |
纳税调整金额 |
1 |
2 |
3(2-1) |
4 |
5 |
6(5-4) |
7(3+6) |
1 |
一、债务重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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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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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债转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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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二、股权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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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中:涉及跨境重组的股权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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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三、资产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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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中:涉及跨境重组的资产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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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四、企业合并(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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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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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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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五、企业分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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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六、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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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七、技术入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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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八、股权划转、资产划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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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九、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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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合计(1+4+6+8+11+12+13+1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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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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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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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企业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事项的,在企业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分析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企业重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的会计核算及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对于发生债务重组业务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的以后纳税年度,也在本表进行债务重组的纳税调整。除上述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分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重组外,其他涉及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核算成本差异调整的企业重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1.第1行“一、债务重组”:填报企业发生债务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2.第2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填报企业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3.第3行“债转股”:填报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债务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4.第4行“二、股权收购”:填报企业发生股权收购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5.第5行“其中:涉及跨境重组的股权收购”:填报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内地与港澳之间、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的股权收购交易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6.第6行“三、资产收购”:填报企业发生资产收购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7.第7行“其中:涉及跨境重组的资产收购”:填报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内地与港澳之间、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的资产收购交易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8.第8行“四、企业合并”:填报第9行和第10行的合计金额。
9.第9行“(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填报企业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10.第10行“(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填报企业发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11.第11行“五、企业分立”:填报企业发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分立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12.第12行“六、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填报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金额,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规定执行递延纳税政策的填写“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相关列次。
13.第13行“七、技术入股”:填报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技术入股业务的相关金额,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规定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填写“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相关列次。
14.第14行“八、股权划转、资产划转”:填报企业发生资产(股权)划转业务的相关金额。
(二)列次填报
本表数据栏设置“一般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两大栏次,纳税人应根据企业重组所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分别按照企业重组类型进行累计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1.第1列“一般性税务处理-账载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或企业未发生递延纳税业务,会计核算确认的企业损益金额。
2.第2列“一般性税务处理-税收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或企业未发生递延纳税业务,按税收规定确认的所得(或损失)。
3.第3列“一般性税务处理-纳税调整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或企业未发生递延纳税业务,按税收规定确认的所得(或损失)与会计核算确认的损益金额的差。为第2-1列的余额。
4.第4列“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账载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或企业发生递延纳税业务,会计核算确认的损益金额。
5.第5列“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税收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或企业发生递延纳税业务,按税收规定确认的所得(或损失)。
6.第6列“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纳税调整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或企业发生递延纳税业务,按税收规定确认的所得(或损失)与会计核算确认的损益金额的差额。为第5-4列的余额。
7.第7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3+6列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8行=第9+10行。
2.第16行=第1+4+6+8+11+12+13+14+15行。
3.第3列=第2-1列。
4.第6列=第5-4列。
5.第7列=第3+6列。
(二)表间关系
1.第16行第1+4列=表A105000第37行第1列。
2.第16行第2+5列=表A105000第37行第2列。
3.若第16行第7列≥0,第16行第7列=表A105000第37行第3列;若第16行第7列<0,第16行第7列的绝对值=表A105000第37行第4列。
A105110 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
项目 |
金额 |
1 |
一、搬迁收入(2+8) |
|
2 |
(一)搬迁补偿收入(3+4+5+6+7) |
|
3 |
1.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
|
4 |
2.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
|
5 |
3.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
|
6 |
4.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
|
7 |
5.其他补偿收入 |
|
8 |
(二)搬迁资产处置收入 |
|
9 |
二、搬迁支出(10+16) |
|
10 |
(一)搬迁费用支出(11+12+13+14+15) |
|
11 |
1.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 |
|
12 |
2.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 |
|
13 |
3.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 |
|
14 |
4.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 |
|
15 |
5.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
|
16 |
(二)搬迁资产处置支出 |
|
17 |
三、搬迁所得或损失(1-9) |
|
18 |
四、应计入本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所得或损失(19+20+21) |
|
19 |
其中:搬迁所得 |
|
20 |
搬迁损失一次性扣除 |
|
21 |
搬迁损失分期扣除 |
|
22 |
五、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收益或损失 |
|
23 |
六、以前年度搬迁损失当期扣除金额 |
|
24 |
七、纳税调整金额(18-22-23) |
|
A105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在完成搬迁年度及以后进行损失分期扣除的年度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的相关会计处理、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本表第1行“一、搬迁收入”至第21行“搬迁损失分期扣除”的金额,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政策性搬迁清算累计数填报。
1.第1行“一、搬迁收入”:填报第2+8行的合计金额。
2.第2行“(一)搬迁补偿收入”:填报按税收规定确认的,纳税人从本企业以外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金额,此行为第3行至第7行的合计金额。
3.第3行“1.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填报按税收规定确认的,纳税人被征用资产价值补偿收入累计金额。
4.第4行“2.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填报按税收规定确认的,纳税人因搬迁、安置而取得的补偿收入累计金额。
5.第5行“3.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填报按税收规定确认的,纳税人停产停业形成损失而取得的补偿收入累计金额。
6.第6行“4.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填报按税收规定确认,纳税人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收入累计金额。
7.第7行“5.其他补偿收入”:填报按税收规定确认,纳税人其他补偿收入累计金额。
8.第8行“(二)搬迁资产处置收入”:填报按税收规定确认,纳税人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累计金额。
9.第9行“二、搬迁支出”:填报第10+16行的合计金额。
10.第10行“(一)搬迁费用支出”:填报按税收规定确认,纳税人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累计金额,为第11行至第15行的合计金额。
11.第11行“1.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填报按税收规定确认,纳税人安置职工实际发生费用支出的累计金额。
12.第12行“2.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填报按税收规定确认,纳税人因停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支出累计金额。
13.第13行“3.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填报按税收规定确认,纳税人临时存放搬迁资产发生的费用支出累计金额。
14.第14行“4.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填报按税收规定确认,纳税人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支出累计金额。
15.第15行“5.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填报按税收规定确认,纳税人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支出累计金额。
16.第16行“(二)搬迁资产处置支出”:填报按税收规定确认的,纳税人搬迁资产处置支出累计金额。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规定的资产购置支出,填报在本行。
17.第17行“三、搬迁所得或损失”:填报政策性搬迁所得或损失,填报第1-9行的余额,损失以“-”号填列。
18.第18行“四、应计入本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所得或损失”:填报政策性搬迁所得或损失按照税收规定计入本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填报第19行至第21行的合计金额,损失以“-”号填列。
19.第19行“其中:搬迁所得”:填报按税法相关规定,搬迁完成年度政策性搬迁所得的金额。
20.第20行“搬迁损失一次性扣除”:由选择一次性扣除搬迁损失的纳税人填报,填报搬迁完成年度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搬迁损失金额,损失以“-”号填列。
21.第21行“搬迁损失分期扣除”:由选择分期扣除搬迁损失的纳税人填报,填报搬迁完成年度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搬迁损失在本年扣除的金额,损失以“-”号填列。
22.第22行“五、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收益或损失”:填报政策性搬迁项目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损失以“-”号填列。
23.第23行“六、以前年度搬迁损失当期扣除金额”:以前年度完成搬迁形成的损失,按照税收规定在当期扣除的金额。
24.第24行“七、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8-22-23行的余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8行。
2.第2行=第3+4+…+7行。
3.第9行=第10+16行。
4.第10行=第11+12+…+15行。
5.第17行=第1-9行。
6.第18行=第19+20+21行。
7.第24行=第18-22-23行。
(二)表间关系
若第24行≥0,第24行=表A105000第38行第3列;若第24行<0,第24行的绝对值=表A105000第38行第4列。
A105120 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
项目 |
账载金额 |
税收金额 |
纳税调整金额 |
1 |
2 |
3(1-2) |
1 |
一、保险公司(2+13+14+15+16+19+20) |
|
|
|
2 |
(一)保险保障基金(3+4+5+…+12) |
|
|
|
3 |
1.财产保险业务 |
非投资型 |
|
|
|
4 |
投资型 |
保证收益 |
|
|
|
5 |
无保证收益 |
|
|
|
6 |
2.人寿保险业务 |
保证收益 |
|
|
|
7 |
无保证收益 |
|
|
|
8 |
3.健康保险业务 |
短期 |
|
|
|
9 |
长期 |
|
|
|
10 |
4.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
非投资型 |
|
|
|
11 |
投资型 |
保证收益 |
|
|
|
12 |
无保证收益 |
|
|
|
13 |
(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
|
|
14 |
(三)寿险责任准备金 |
|
|
|
15 |
(四)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
|
|
|
16 |
(五)未决赔款准备金(17+18) |
|
|
|
17 |
1.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
|
|
|
18 |
2.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
|
|
|
19 |
(六)大灾风险准备金 |
|
|
|
20 |
(七)其他 |
|
|
|
21 |
二、证券行业(22+23+24+25) |
|
|
|
22 |
(一)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
|
|
|
23 |
(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
|
|
|
24 |
(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
|
|
|
25 |
(四)其他 |
|
|
|
26 |
三、期货行业(27+28+29+30) |
|
|
|
27 |
(一)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
|
|
|
28 |
(二)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 |
|
|
|
29 |
(三)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
|
|
|
30 |
(四)其他 |
|
|
|
31 |
四、金融企业(32+33+34) |
|
|
|
32 |
(一)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
|
|
|
33 |
(二)贷款损失准备金 |
|
|
|
34 |
(三)其他 |
|
|
|
35 |
五、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36+37+38) |
|
|
|
36 |
(一)担保赔偿准备 |
|
|
|
37 |
(二)未到期责任准备 |
|
|
|
38 |
(三)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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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六、小额贷款公司(40+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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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一)贷款损失准备金 |
|
|
|
41 |
(二)其他 |
|
|
|
42 |
七、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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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合计(1+21+26+31+35+39+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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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512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特殊行业准备金会计处理、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只要会计上发生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保险公司”:填报第2+13+14+15+16+19+20行的合计金额。
2.第2行“(一)保险保障基金”:填报第3+4+5+6+7+8+9+10+11+12行的合计金额。
3.第3行“1.财产保险业务—非投资型”:填报保险公司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保障基金相关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按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第3列为第1-2列的余额。
4.第4行“1.财产保险业务—投资型—保证收益”:填报有保证收益的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保障基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5.第5行“1.财产保险业务—投资型—无保证收益”:填报无保证收益的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保障基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6.第6行“2.人寿保险业务—保证收益”:填报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保障基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7.第7行“2.人寿保险业务—无保证收益”:填报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保障基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8.第8行“3.健康保险业务—短期”:填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保障基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9.第9行“3.健康保险业务—长期”:填报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保障基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10.第10行“4.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非投资型”:填报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保险保障基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11.第11行“4.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投资型—保证收益”:填报有保证收益的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保险保障基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12.第12行“4.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投资型—无保证收益”:填报无保证收益的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保险保障基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13.第13行“(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填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14.第14行“(三)寿险责任准备金”:填报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15.第15行“(四)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填报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16.第16行“(五)未决赔款准备金”:填报第17+18行的合计金额。本表调整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为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不包括理赔费用准备金。
17.第17行“1.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填报未决赔款准备金中已发生已报案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18.第18行“2.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填报未决赔款准备金中已发生未报案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19.第19行“(六)大灾风险准备金”:填报大灾风险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20.第20行“(七)其他”:填报除第2行至第19行以外的允许税前扣除的保险公司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21.第21行“二、证券行业”:填报第22+23+24+25行的合计金额。
22.第22行“(一)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填报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23.第23行“(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填报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24.第24行“(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填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25.第25行“(四)其他”:填报除第22行至第24行以外的允许税前扣除的证券行业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26.第26行“三、期货行业”:填报第27+28+29+30行的合计金额。
27.第27行“(一)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填报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28.第28行“(二)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填报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29.第29行“(三)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填报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30.第30行“(四)其他”:填报除第27行至第29行以外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期货行业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31.第31行“四、金融企业”:填报第32+33+34行的合计金额。
32.第32行“(一)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填报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33.第33行“(二)贷款损失准备金”:填报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34.第34行“(三)其他”:填报除第32行至第33行以外的允许税前扣除的金融企业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35.第35行“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填报第36+37+38行的合计金额。
36.第36行“(一)担保赔偿准备”:填报担保赔偿准备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37.第37行“(二)未到期责任准备”:填报未到期责任准备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38.第38行“(三)其他”:填报除第36、37行以外的允许税前扣除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39.第39行“六、小额贷款公司”:填报第40+41行的合计金额。
40.第40行“(一)贷款损失准备金”:填报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41.第41行“(二)其他”:填报除第40行以外的允许税前扣除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42.第42行“七、其他”:填报除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金融企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以外的允许税前扣除的特殊行业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43.第43行“合计”:填报第1+21+26+31+35+39+42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3列=第1-2列。
2.第1行=第2+13+14+15+16+19+20行。
3.第2行=第3+4+5+6+7+8+9+10+11+12行。
4.第16行=第17+18行。
5.第21行=第22+23+24+25行。
6.第26行=第27+28+29+30行。
7.第31行=第32+33+34行。
8.第35行=第36+37+38行。
9.第39行=第40+41行。
10.第43行=第1+21+26+31+35+39+42行。
(二)表间关系
1.第43行第1列=表A105000第39行第1列。
2.第43行第2列=表A105000第39行第2列。
3.若第43行第3列≥0,第43行第3列=表A105000第39行第3列;若第43行第3列<0,第43行第3列的绝对值=表A105000第39行第4列。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行次 |
项目 |
年度 |
可弥补亏损所得 |
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 |
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 |
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 |
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
前四年度 |
前三年度 |
前二年度 |
前一年度 |
合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 |
前五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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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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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前四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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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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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前三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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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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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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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前二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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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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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前一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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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6 |
本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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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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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7 |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 |
|
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在本纳税年度及本纳税年度前5个可弥补亏损年度的可弥补亏损所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纳税人应首先填报第6行本年度,再依次从第5行往第1行倒推填报以前年度。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如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可以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则按可弥补亏损年度进行填报。
2.第2列“可弥补亏损所得”:第6行填报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第20行“所得减免”后的值。
第1行至第5行填报以前年度主表第23行(2013纳税年度前)或以前年度表A106000第2列第6行的金额(亏损额以“-”号表示)。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等情况的,该行需按修改后的“纳税调整后所得”金额进行填报。
3.第3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按照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企业被合并、分立而允许转入可弥补亏损额,以及因企业分立转出的可弥补亏损额(转入亏损以“-”号表示,转出亏损以正数表示)。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
4.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当第2列小于零时,本项等于第2+3列;否则,本项等于第3列(亏损以“-”号表示)。
5.“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填报以前年度盈利已弥补金额,其中: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与“项目”列中的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相对应。
6.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1)第1行至第5行:填报本年度盈利时,用第6行第2列本年度“可弥补亏损所得”依次弥补前5个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
(2)第6行:金额等于第10列第1行至第5行的合计金额,该数据填入本年度表A100000第21行。
7.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1)第2行至第6行:填报本年度前4个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及本年度的亏损额。若纳税人有境外所得且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填报用境外所得弥补本年度前4个年度境内亏损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
(2)第7行:填报第11列第2行至第6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若第2列<0,第4列=第2+3列,否则第4列=第3列。
2.若第3列>0且第2列<0,第3列<第2列的绝对值。
3.第9列=第5+6+7+8列。
4.若第2列第6行>0,第10列第1行至第5行同一行次≤第4列第1行至第5行同一行次的绝对值-第9列第1行至第5行同一行次;若第2列第6行≤0,第10列第1行至第5行=0。
5.若第2列第6行>0,第10列第6行=第10列第1+2+3+4+5行且≤第2列第6行;若第2列第6行≤0,第10列第6行=0。
6.第4列为负数的行次,第11列同一行次=第4列该行的绝对值-第9列该行-第10列该行(若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不适用上述规则);否则,第11列同一行次=0。
7.第11列第7行=第11列第2+3+4+5+6行。
(二)表间关系
1.第6行第2列=表A100000第19-20行。
2.第6行第10列=表A100000第21行。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行次 |
项 目 |
金 额 |
1 |
一、免税收入(2+3+6+7+…+16) |
|
2 |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3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11) |
|
4 |
其中: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11) |
|
5 |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11) |
|
6 |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7 |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8 |
(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9 |
(六)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10 |
(七)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11 |
(八)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12 |
(九)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13 |
(十)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14 |
(十一)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15 |
(十二)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16 |
(十三)其他 |
|
17 |
二、减计收入(18+19+23+24) |
|
18 |
(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
19 |
(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20+21+22) |
|
20 |
1.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
21 |
2.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
22 |
3.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
23 |
(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
24 |
(四)其他 |
|
25 |
三、加计扣除(26+27+28+29+30) |
|
26 |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 |
|
27 |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 |
|
28 |
(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
|
29 |
(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
|
30 |
(五)其他 |
|
31 |
合计(1+17+25) |
|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免税收入”:填报第2+3+6+7…+16行的合计金额。
2.第2行“(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3.第3行“(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明细表》(A107011)第8行第17列金额。
4.第4行“其中: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本行=表A107011第9行第17列。
5.第5行“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本行=表A107011第10行第17列。
6.第6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同时符合条件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7.第7行“(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
8.第8行“(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
9.第9行“(六)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10.第10行“(七)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11.第11行“(八)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12.第12行“(九)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13.第13行“(十)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
14.第14行“(十一)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
15.第15行“(十二)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
16.第16行“(十三)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减免税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税收入金额。
17.第17行“二、减计收入”:填报第18+19+23+24行的合计金额。
18.第18行“(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总额乘以10%的金额。
19.第19行“(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填报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减计收入的金额。本行填报第20+21+22行的合计金额。
20.第20行“1.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总额乘以10%的金额。
21.第21行“2.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总额乘以10%的金额。其中保费收入总额=原保费收入+分包费收入-分出保费收入。
22.第22行“3.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乘以10%的金额。
23.第23行“(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铁路债券等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政策规定减计50%收入的金额。
24.第24行“(四)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减免税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减计收入金额。
25.第25行“三、加计扣除”:填报第26+27+28+29+30行的合计金额。
26.第26行“(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当《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一般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选“一般企业”时,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50行金额。
27.第27行“(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当《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一般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选“科技型中小企业”时,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50行金额。
28.第28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
29.第29行“(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金额。
30.第30行“(五)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加计扣除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加计扣除的金额。
31.第31行“合计”:填报第1+17+25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6+7+…+16行。
2.第17行=第18+19+23+24行。
3.第19行=第20+21+22行。
4.第25行=第26+27+28+29+30行。
5.第31行=第1+17+25行。
(二)表间关系
1.第31行=表A100000第17行。
2.第3行=表A107011第8行第17列。
3.第4行=表A107011第9行第17列。
4.第5行=表A107011第10行第17列。
5.当《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一般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选“一般企业”时,第26行=表A107012第50行,第27行不得填报。
6.当《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一般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选“科技型中小企业”时,第27行=表A107012第50行,第26行不得填报。
A10701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行次 |
被投资企业 |
被投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投资性质 |
投资成本 |
投资比例 |
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确认金额 |
被投资企业清算确认金额 |
撤回或减少投资确认金额 |
合计 |
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时间 |
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
分得的被投资企业清算剩余资产 |
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享有部分 |
应确认的股息所得 |
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取得的资产 |
减少投资比例 |
收回初始投资成本 |
取得资产中超过收回初始投资成本部分 |
撤回或减少投资应享有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 |
应确认的股息所得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8与9孰小) |
11 |
12 |
13(4×12) |
14(11-13) |
15 |
16(14与15孰小) |
17(7+
10+16)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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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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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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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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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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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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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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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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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中: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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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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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包括H股)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行次根据投资企业名称和投资性质填报,可以根据情况增加。
2.第8行“合计”:填报第1+2+…+7行的第17列合计金额,若增行,根据增行后的情况合计。
3.第9行“其中: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填报第1+2…+7行中,“投资性质”列选择“(3)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投资)”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4.第10行“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填报第1+2…+7行中,“投资性质”列选择“(4)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投资)”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5.第1列“被投资企业”:填报被投资企业名称。
6.第2列“被投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报被投资企业工商等部门核发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
7.第3列“投资性质”:按选项填报:(1)直接投资、(2)股票投资(不含H股)、(3)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投资)、(4)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投资)。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第1目规定,享受沪港通H股股息红利免税政策的企业,选择“(3)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投资)”。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第1目规定,享受深港通H股股息红利免税政策的企业,选择“(4)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投资)”。
8.第4列“投资成本”:填报纳税人投资于被投资企业的计税成本。
9.第5列“投资比例”:填报纳税人投资于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若购买公开发行股票的,此列可不填报。
10.第6列“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时间”:填报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时间。
11.第7列“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或者其他方法计算的,实际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若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12.第8列“分得的被投资企业清算剩余资产”:填报纳税人分得的被投资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13.第9列“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享有部分”:填报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本企业应享有的金额。
14.第10列“应确认的股息所得”:填报第7列与第8列孰小值。
15.第11列“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取得的资产”:填报纳税人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取得的资产。
16.第12列“减少投资比例”:填报纳税人撤回或减少的投资额占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持有总投资比例。
17.第13列“收回初始投资成本”:填报第3×11列的金额。
18.第14列“取得资产中超过收回初始投资成本部分”:填报第11-13列的余额。
19.第15列“撤回或减少投资应享有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填报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
20.第16列“应确认的股息所得”:填报第13列与第14列孰小值。
21.第17列“合计”:填报第7+10+16列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3列=第4×12列。
2.第14列=第11-13列。
3.第17列=第7+10+16列。
4.第10列=第8列与第9列孰小值。
5.第16列=第14列与第15列孰小值。
6.第8行(“合计”行)=第1+2+…+7行第17列合计。
7.第9行(“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合计行)=第1+2+…+7行中,各行第3列选择“(3)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投资)”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8.第10行(“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合计行)=第1+2…+7行中,各行第3列选择“(4)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投资)”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二)表间关系
1.第8行第17列=表A107010第3行。
2.第9行第17列=表A107010第4行。
3.第10行第17列=表A107010第5行。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基本信息 |
1 |
□一般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 |
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 |
|
2 |
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 |
|
研发活动费用明细 |
3 |
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4+8+17+20+24+35) |
|
4 |
(一)人员人工费用(5+6+7) |
|
5 |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 |
|
6 |
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 |
|
7 |
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
|
8 |
(二)直接投入费用(9+10+…+16) |
|
9 |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 |
|
10 |
2.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 |
|
11 |
3.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 |
|
12 |
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
|
13 |
5.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
|
14 |
6.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
|
15 |
7.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
|
16 |
8.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
|
17 |
(三)折旧费用(18+19) |
|
18 |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 |
|
19 |
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 |
|
20 |
(四)无形资产摊销(21+22+23) |
|
21 |
1.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 |
|
22 |
2.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 |
|
23 |
3.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
|
24 |
(五)新产品设计费等(25+26+27+28) |
|
25 |
1.新产品设计费 |
|
26 |
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
|
27 |
3.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
|
28 |
4.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
|
29 |
(六)其他相关费用(30+31+32+33+34) |
|
30 |
1.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
|
31 |
2.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 |
|
32 |
3.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
|
33 |
4.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
|
34 |
5.差旅费、会议费 |
|
35 |
(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 |
|
36 |
二、委托研发[(37-38)×80%] |
|
37 |
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
|
38 |
其中: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
|
39 |
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3+36) |
|
40 |
(一)本年费用化金额 |
|
41 |
(二)本年资本化金额 |
|
42 |
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 |
|
43 |
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 |
|
44 |
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40+42+43) |
|
45 |
减:特殊收入部分 |
|
46 |
七、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抵减特殊收入后的金额(44-45) |
|
47 |
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 |
|
48 |
减: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 |
|
49 |
八、加计扣除比例 |
|
50 |
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46-47-48)×49 |
|
51 |
十、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当46-47-48≥0,本行=0;当46-47-48<0,本行=46-47-48的绝对值) |
|
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含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情况及以前年度结转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般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纳税人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应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选择“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否则选择“一般企业”。
2.第2行“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填报纳税人本年研发项目中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项目数量。
3.第3行“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填报第4+8+17+20+24+35行的合计金额。
4.第4行“(一)人员人工费用”:填报第5+6+7行的合计金额。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5.第5行“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发生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6.第6行“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发生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7.第7行“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填报纳税人外聘研发人员发生的劳务费用或纳税人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研发人员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发生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研发人员发生的劳务费用。
8.第8行“(二)直接投入费用”:填报第9+10+…+16行的合计金额。
9.第9行“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
10.第10行“2.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
11.第11行“3.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动力费用。
12.第12行“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13.第13行“5.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14.第14行“6.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15.第15行“7.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16.第16行“8.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填报纳税人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17.第17行“(三)折旧费用”:填报第18+19行的合计金额。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收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填报。
18.第18行“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
19.第19行“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
20.第20行“(四)无形资产摊销”:填报第21+22+23行的合计金额。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收规定且选择加速摊销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填报。
21.第21行“1.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
22.第22行“2.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
23.第23行“3.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24.第24行“(五)新产品设计费等”:填报第25+26+27+28行的合计金额。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等。由辅助生产部门提供的,期末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研发项目的金额填报。
25.第25行“1.新产品设计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
26.第26行“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27.第27行“3.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28.第28行“4.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29.第29行“(六)其他相关费用”:填报第30+31+32+33+34行的合计金额。
30.第30行“1.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31.第31行“2.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
32.第32行“3.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33.第33行“4.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人员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34.第34行“5.差旅费、会议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
35.第35行“(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根据研发活动分析汇总填报。
36.第36行“二、委托研发”:填报(37-38)行×80%的金额。
37.第37行“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项目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所发生的费用。
38.第38行“其中: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项目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9.第39行“三、年度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小计”:填报第3+36行的合计金额。
40.第40行“(一)本年费用化金额”:填报按第39行归集的本年费用化部分金额。
41.第41行“(二)本年资本化金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本年结转无形资产的金额。
42.第42行“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本年形成无形资产的摊销额。
43.第43行“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
44.第44行“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填报第40+42+43行的合计金额。
45.第45行“减:特殊收入部分”:填报纳税人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
46.第46行“七、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抵减特殊收入后的金额”:填报第44-45行的余额。
47.第47行“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填报纳税人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
48.第48行“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
49.第49行“八、加计扣除比例”:纳税人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填报75%,其他企业填报50%。
50.第50行“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填报第(46-47-48)×49行的金额,当46-47-48<0时,本行=0。
51.第51行“十、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若第46-47-48行≥0,本行=0;若第46-47-48行<0,本行=第46-47-48行的绝对值。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3行=第4+8+17+20+24+35行。
2.第4行=第5+6+7行。
3.第8行=第9+10+…+16行。
4.第17行=第18+19行。
5.第20行=第21+22+23行。
6.第24行=第25+26+27+28行。
7.第29行=第30+31+32+33+34行。
8.第36行=第(37-38)行×80%。
9.第39行=第3+36行
10.第44行=第40+42+43行。
11.第46行=第44-45行。
12.第50行=第(46-47-48)×49行,当46-47-48<0时,本行=0。
13.若第46-47-48行≥0,第51行=0;若第46-47-48行<0,第51行=第46-47-48行的绝对值。
(二)表间关系
1.当“□一般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选“一般企业”时,第50行=表A107010第26行。
2.当“□一般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时,第50行=表A107010第27行。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行次 |
减免项目 |
项目名称 |
优惠事项名称 |
优惠方式 |
项目收入 |
项目成本 |
相关税费 |
应分摊期间费用 |
纳税调整额 |
项目所得额 |
减免所得额 |
免税项目 |
减半项目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9+10×50%) |
1 |
一、农、林、牧、渔业项目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3 |
小计 |
* |
* |
|
|
|
|
|
|
|
|
4 |
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6 |
小计 |
* |
* |
|
|
|
|
|
|
|
|
7 |
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9 |
小计 |
* |
* |
|
|
|
|
|
|
|
|
10 |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 |
|
* |
* |
|
|
|
|
|
* |
* |
* |
11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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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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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五、实施清洁机制发展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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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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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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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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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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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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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七、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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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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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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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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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所得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所得减免优惠情况,本期纳税调整后所得(表A100000第19行)为负数的不需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项目名称”:填报纳税人享受减免所得优惠的项目在会计核算上的名称。项目名称以纳税人内部规范称谓为准。
2.第2列“优惠事项名称”:按照该项目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具体政策内容选择填报。具体说明如下:
(1)“一、农、林、牧、渔业项目”
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农产品初加工;9.远洋捕捞;10.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11.海水养殖、内陆养殖;12.其他。
(2)“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港口码头项目;2.机场项目;3.铁路项目;4.公路项目;5.城市公共交通项目;6.电力项目;7.水利项目;8.其他项目。
(3)“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公共污水处理项目;2.公共垃圾处理项目;3.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5.海水淡化项目;6.其他项目。
(4)“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本列不需填报。
(5)“五、实施清洁发展机制”:本列不需填报。
(6)“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本列不需填报。
(7)“七、其他”:填报上述所得减免优惠项目以外的其他所得减免优惠政策具体名称。
3.第3列“优惠方式”:填报该项目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具体方式。该项目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选择填报“免税”;项目享受减半征税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选择填报“减半征收”。
4.第4列“项目收入”: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取得的收入总额。
5.第5列“项目成本”: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发生的成本总额。
6.第6列“相关税费”: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7.第7列“应分摊期间费用”: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8.第8列“纳税调整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需要调整减免税项目收入、成本、费用的金额,调整减少的金额以负数填报。
9.第9列“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计算确认的本期免税项目所得额。本列根据第3列分析填报,第3列填报内容为“免税”的,第4-5-6-7+8列的值填入本列;若第4-5-6-7+8列的值小于零的,本列按零填报。
第9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小计”行,第4-5-6-7+8列的值小于等于500万元的,填入本列,超出部分金额填入第10列;若第4-5-6-7+8列的值小于零的,本列按零填报。
10.第10列“项目所得额—减半项目”: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本期经计算确认的减半征收项目所得额。本列根据第3列分析填报,第3列填报内容为“减半征税”的,第4-5-6-7+8列的金额填入本列;若第4-5-6-7+8列的值小于零的,本列按零填报。
第10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小计”行,第4-5-6-7+8列的值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填入本列。
11.第11列“减免所得额”: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按照税收规定实际可以享受免征、减征的所得额。本列等于第9列+第10列×50%。
12.第1行至第3行“一、农、林、牧、渔业项目”:按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该项目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13.第4行至第6行“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具体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14.第7行至第9行“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具体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第10行至第12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按照不同技术转让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5年以上(含5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6.第13行至第15行“五、实施清洁机制发展项目”:按照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的不同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7.第16行至第18行“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不同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8.第19行至第21行“七、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专项减免项目名称、优惠事项名称及减免税代码、项目收入等。按照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其他项目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
19.第22行“合计”:填报第一至第七项“小计”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3行=第1+2行。
2.第6行=第4+5行。
3.第9行=第7+8行。
4.第12行=第10+11行。
5.第15行=第13+14行。
6.第18行=第16+17行。
7.第21行=第19+20行。
8.第22行=第3+6+9+12+15+18+21行。
9.第9列=第4-5-6-7+8列(当第3列=“免税”时);第9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小计”行=第4-5-6-7+8列(当第4-5-6-7+8列≤5000000时);若第4-5-6-7+8列<0,第9列=0。
10.第10列=第4-5-6-7+8列(当第3列=“减半征税”时);第10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小计”行=第4-5-6-7+8列-5000000(当第4-5-6-7+8列>5000000时);若第4-5-6-7+8列<0,第10列=0。
11.第11列=第9列+第10列×50%;当(第9列+第10列×50%)<0时,第11列=0。
(二)表间关系
1.当本表合计行第11列≥0,且本表合计行第11列≤表A100000第19行时,表A100000第20行=合计行第11列。
2.当本表合计行第11列≥0,且本表合计行第11列>表A100000第19行时,表A100000第20行=表A100000第19行。
A10703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行次 |
项目 |
合计金额 |
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
1=2+3 |
2 |
3 |
一、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1 |
本年新增的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 |
|
|
|
2 |
税收规定的抵扣率 |
70% |
70% |
70% |
3 |
本年新增的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1×2) |
|
|
|
4 |
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 |
|
* |
* |
5 |
本年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3+4) |
|
* |
* |
6 |
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
|
* |
* |
7 |
本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
|
|
8 |
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 |
|
* |
* |
二、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按一定比例抵扣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
9 |
本年从有限合伙创投企业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
|
|
|
10 |
本年新增的可抵扣投资额 |
|
|
|
11 |
以前年度结转的可抵扣投资额余额 |
|
* |
* |
12 |
本年可抵扣投资额(10+11) |
|
* |
* |
13 |
本年实际抵扣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
|
|
|
14 |
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投资额余额 |
|
* |
* |
三、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
15 |
合计(7+13) |
|
|
|
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含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等规定,填报本年度发生的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情况。企业只要本年有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额、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或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无论本年是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均需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企业同时存在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和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两种情形的,应先填写本表的“二、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按一定比例抵扣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一、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由创业投资企业(非合伙制)纳税人填报其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2年(24个月,下同)以上限额抵免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对于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间接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填写本表第9行至第14行。具体行次如下:
1.第1行“本年新增的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本年新增的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本行第3列。无论企业本年是否盈利,有符合条件的投资额即填报本表,以后年度盈利时填写第4行“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
2.第3行“本年新增的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本行填报第1×2行金额。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本行第3列。
3.第4行“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填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
4.第5行“本年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本行填报第3+4行的合计金额。
5.第6行“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合计金额”:本行第1列填报表A100000第19-20-21行-本表第13行第1列“本年实际抵扣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若金额小于零,则填报零。
6.第7行“本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若第5行第1列≤第6行第1列,则本行第1列=第5行第1列;若第5行第1列>第6行第1列,则本行第1列=第6行第1列。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本行第3列。
7.第8行“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填报本年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大于本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抵扣后余额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金额。
(二)“二、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按一定比例抵扣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作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享受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在本部分填报。
1.第9行“本年从有限合伙创投企业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企业作为法人合伙人,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者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无论本年是否盈利、是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只要本年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中分配归属于该法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需填写本行。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本行第3列。
2.第10行“本年新增的可抵扣投资额”:填写企业作为法人合伙人,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本年投资满2年符合条件的可抵扣投资额中归属于该法人合伙人的本年新增可抵扣投资额。无论本年是否盈利、是否需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均需填写本行。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本行第3列。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其中,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额按实缴投资额计算;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按法人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3.第11行“以前年度结转的可抵扣投资额”:填写法人合伙人上年度未抵扣,可以结转到本年及以后年度的抵扣投资额。
4.第12行“本年可抵扣投资额”:填写本年法人合伙人可用于抵扣的投资额合计,包括本年新增和以前年度结转两部分,等于第10行+第11行。
5.第13行“本年实际抵扣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本年法人合伙人享受优惠实际抵扣的投资额,本行第1列为第9行第1列“本年从有限合伙创投企业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第12行第1列“本年可抵扣投资额”、主表第19-20-21行的三者孰小值,若金额小于零,则填报零。本行第1列=第2+3列。
6.第14行“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投资额余额”:本年可抵扣投资额大于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抵扣后余额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金额。
(三)“三、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合计”:上述优惠合计额,带入表A100000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15行“合计”=7行+13行。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本行第3列。
(四)列次填报:第1列填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整体情况,第2列填报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部分,第3列填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部分。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3行=第1×2行。
2.第5行=第3+4行。
3.第7行:若第5行≤第6行,则本行第1列=第5行;第5行>第6行,则本行第1列=第6行。
4.第8行:第5行>第6行时,本行=第5-7行;第5行≤第6行时,本行=0。
5.第12行=第10+11行。
6.第14行=第12-13行。
7.第15行=第7+13行。
8.第1列=第2列+第3列。
(二)表间关系
1.第6行第1列=表A100000第19-20-21行-本表第13行第1列;若表A100000第19-20-21行-本表第13行第1列<0,第6行第1列=0。
2.第15行第1列=表A100000第22行。
3.第13行第1列=本表第9行第1列、第12行第1列、表A100000第19-20-21行三者的孰小值;若上述孰小值<0,第13行第1列=0。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行次 |
项 目 |
金 额 |
1 |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
2 |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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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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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4.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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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一)芦山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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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二)鲁甸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
|
5 |
五、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
6 |
六、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
|
7 |
七、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
|
8 |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
|
9 |
九、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
|
10 |
十、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
|
11 |
十一、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
|
12 |
十二、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
|
13 |
十三、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
|
14 |
十四、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
|
15 |
十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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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十六、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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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十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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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十八、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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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十九、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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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二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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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二十一、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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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二十二、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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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二十三、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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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二十四、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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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二十五、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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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二十六、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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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二十七、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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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二十八、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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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二十九、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29.1+2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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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
(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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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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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三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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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三十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免征 £减征:减征幅度____%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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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合计(1+2+…+26+27-28+29+3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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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由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由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纳税人填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并符合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条件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15%的金额。
2.第2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优惠金额填报本行。同时须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3.第3行“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等规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区内所得优惠填写本行,区外所得优惠填写本表第2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期满后,只享受15%税率优惠的,填写本表第2行。同时须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4.第4行“四、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本行为合计行,等于4.1行+4.2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规定,对芦山、鲁甸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在规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芦山农村信用社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免征所得税,在4.1行填列;鲁甸农村信用社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免征所得税,在4.2行填列。免征所得税金额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和法定税率计算。
5.第5行“五、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等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6.第6行“六、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当表A107042“减免方式”选择第1行时,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32行的金额,否则不允许填报。
7.第7行“七、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规定,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15%税率。当表A107042“减免方式”选择第2行的“15%税率”时,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32行的金额,否则不允许填报。
8.第8行“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规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15%税率。当表A107042“减免方式”选择第3行的“15%税率”时,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32行的金额,否则不允许填报。
9.第9行“九、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规定,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当表A107042“减免方式”选择第2行的“五免五减半”时,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32行的金额,否则不允许填报。
10.第10行:“十、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规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当表A107042“减免方式”选择第3行的“五免五减半”时,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32行的金额,否则不允许填报。
11.第11行“十一、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当表A107042“减免方式”选择第4行时,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32行的金额,否则不允许填报。
12.第12行“十二、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当表A107042“减免方式”选择第5行时,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32行的金额,否则不允许填报。
13.第13行“十三、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当表A107042“减免方式”选择第6行时,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32行的金额,否则不允许填报。
14.第14行“十四、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当表A107042“减免方式”选择第7行时,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32行的金额,否则不允许填报。
15.第15行“十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当表A107042“减免方式”选择第8行时,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32行的金额,否则不允许填报。
16.第16行“十六、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当表A107042“减免方式”选择第9行时,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32行的金额,否则不允许填报。
17.第17行“十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等规定,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8.第18行“十八、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等规定,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A100000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9.第19行“十九、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等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所得税金额。
20.第20行“二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等规定,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所得税金额。
21.第21行“二十一、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等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所得税金额。
22.第22行“二十二、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等规定,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A100000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3.第23行“二十三、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 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等规定,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A100000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4.第24行“二十四、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等规定,对设在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所得税金额。
25.第25行“二十五、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等规定,为支持发展奥林匹克运动,确保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顺利举办,对北京冬奥组委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收入及发生的涉税支出比照执行北京冬奥组委的税收政策。本行填报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6.第26行“二十六、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等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7.第27行“二十七、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及本表未列明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需填报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8.第28行“二十八、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所得项目减半情形下,在填报本表低税率优惠时,所得项目按照优惠税率减半计算多享受优惠的部分。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本行应大于等于0且小于等于第1+2+…+20+22+…+27行的值。
计算公式:本行=减半项目所得额×50%×(25%-优惠税率)。
29.第29行“二十九、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等规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本行填报企业纳税年度终了时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的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本行为合计行,等于29.1行+29.2行。
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的企业所得税,分别填写本表29.1行、29.2行。
30.第30行“三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等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本行填报企业纳税年度终了时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的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31.第31行“三十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免征 £减征:减征幅度____%)”: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纳税人填报该行次时,根据享受政策的类型选择“免征”或“减征”,二者必选其一。选择“免征”是指企业所得税款地方分成40%部分全免;选择“减征:减征幅度____%”需填写“减征幅度”,减征幅度填写1至100,表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减征的百分比。优惠金额填报(应纳所得税额-本表以上行次优惠合计)×40%×减征幅度的金额,本表以上行次不包括第4.1行、4.2行、29.1行、29.2行。如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则选择“减征”,并在“减征幅度”后填写“50%”。
32.第32行“合计”:填报第1+2+3+4+5+…+26+27-28+29+30+31行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4行=第4.1+4.2行。
2.第29行=第29.1+29.2行。
3.第32行=第1+2+3+4+5+…+26+27-28+29+30+31行。
(二)表间关系
1.第2行=表A107041第31行。
2.第3行=表A107041第32行。
3.第6行至第16行=A107042第32行,根据以下规则判断填报:
若A107042“减免方式”单选第1行,第6行=A107042第32行;
若A107042“减免方式”单选第2行“15%税率”,第7行=A107042第32行;
若A107042“减免方式”单选第3行“15%税率”,第8行=A107042第32行;
若A107042“减免方式”单选第2行“五免五减半”,第9行=A107042第32行;
若A107042“减免方式”单选第3行“五免五减半”,第10行=A107042第32行;
若A107042“减免方式”单选第4行,第11行=A107042第32行;
若A107042“减免方式”单选第5行,第12行=A107042第32行;
若A107042“减免方式”单选第6行,第13行=A107042第32行;
若A107042“减免方式”单选第7行,第14行=A107042第32行;
若A107042“减免方式”单选第8行,第15行=A107042第32行;
若A107042“减免方式”单选第9行,第16行=A107042第32行。
4.第31行=(表A100000第25行-本表第1+2+3+4+5…+29+30行)×40%×减征幅度。
5.第32行=表A100000第26行。
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基本信息 |
1 |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
|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取得时间 |
|
2 |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所属范围 |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
一级领域 |
二级领域 |
三级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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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关键指标情况 |
4 |
收入指标 |
一、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5+6) |
|
5 |
其中:产品(服务)收入 |
|
6 |
技术性收入 |
|
7 |
二、本年企业总收入(8-9) |
|
8 |
其中:收入总额 |
|
9 |
不征税收入 |
|
10 |
三、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4÷7) |
|
11 |
人员指标 |
四、本年科技人员数 |
|
12 |
五、本年职工总数 |
|
13 |
六、本年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11÷12) |
|
14 |
研发费用指标 |
高新研发费用归集年度 |
本年度 |
前一年度 |
前二年度 |
合计 |
1 |
2 |
3 |
4 |
15 |
七、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16+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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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一)内部研究开发投入(17+…+22+24) |
|
|
|
|
17 |
1.人员人工费用 |
|
|
|
|
18 |
2.直接投入费用 |
|
|
|
|
19 |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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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
|
|
|
|
21 |
5.设计费用 |
|
|
|
|
22 |
6.装备调试费与实验费用 |
|
|
|
|
23 |
7.其他费用 |
|
|
|
|
24 |
其中: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 |
|
|
|
|
25 |
(二)委托外部研发费用[(26+28)×8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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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1.境内的外部研发费 |
|
|
|
|
27 |
2.境外的外部研发费 |
|
|
|
|
28 |
其中: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境外的外部研发费 |
|
|
|
|
29 |
八、销售(营业)收入 |
|
|
|
|
30 |
九、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15行4列÷29行4列) |
|
31 |
减免税额 |
十、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
|
32 |
十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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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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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均需填报本表。纳税人根据税法、《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填报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的编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取得时间”;填报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的取得时间。
2.第2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所属范围”:填报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具体范围,填报至三级明细领域,如“一、电子信息技术(一)软件1.系统软件”。
3.第4行“一、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填报第5+6行的合计金额。
4.第5行“其中:产品(服务)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收入。
5.第6行“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
6.第7行“二、本年企业总收入”:填报第8-9行的余额。
7.第8行“(一)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8.第9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9.第10行“三、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填报第4÷7行计算后的比例。
10.第11行“四、本年科技人员数”: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11.第12行“五、本年职工总数”:填报纳税人本年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12.第13行“六、本年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填报第11÷12行计算后的比例。
13.第14行“高新研发费用归集年度”:本行设定了三个年度,与计算研发费比例相关的第15行至第29行需填报三年数据,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填报。
14.第15行“七、本年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填报第16+25行的合计金额。
15.第16行“(一)内部研究开发投入”:填报第17+18+19+20+21+22+24行的合计金额。
16.第17行“1.人员人工费用”:填报纳税人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17.第18行“2.直接投入费用”:填报纳税人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18.第19行“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19.第20行“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20.第21行“5.设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21.第22行“6.装备调试费与实验费用”:填报纳税人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22.第23行“7.其他费用”:填报纳税人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
23.第24行“其中: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中不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的金额。该行取第17行至第22行之和×20%÷(1-20%)与第23行的孰小值。
24.第25行“(二)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填报纳税人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本行填报(第26+28行)×80%的金额。
25.第26行“1.境内的外部研发费用”:填报纳税人委托境内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本行填报实际发生境内的外部研发费用。
26.第27行“2.境外的外部研发费用”:填报纳税人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地区)及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及港澳台个人。本行填报实际发生境外的外部研发费用。
27.第28行“其中: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境外的外部研发费用”: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即境外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超过40%。本行填报(第17+18+…+22+23+26行)×40%÷(1-40%)与第27行的孰小值。
28.第29行“八、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29.第30行“九、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填报第15行4列÷第29行4列计算后的比例。
30.第31行“十、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虽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的高新技术企业但取得区外所得的减免税金额。
31.第32行“十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本行填报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的高新技术企业区内所得减免税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4行=第5+6行。
2.第7行=第8-9行。
3.第10行=第4÷7行。
4.第13行=第11÷12行。
5.第15行=第16+25行。
6.第16行=第17+18+19+20+21+22+24行。
7.第25行=(第26+28行)×80%。
8.第30行=第15行4列÷第29行4列。
(二)表间关系
1.第31行=表A107040第2行。
2.第32行=表A107040第3行。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企业类型及减免方式 |
行号 |
企业类型 |
减免方式 |
1 |
一、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一)线宽小于0.8微米(含) |
□二免三减半 |
2 |
(二)线宽小于0.25微米 |
□五免五减半 □15%税率 |
3 |
(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 |
□五免五减半 □15%税率 |
4 |
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一)新办符合条件 |
□二免三减半 |
5 |
(二)重点企业 □大型 □领域 |
□10%税率 |
6 |
三、软件企业(□一般软件
□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 |
(一)新办符合条件 |
□二免三减半 |
7 |
(二)重点企业 □大型 □领域 □出口 |
□10%税率 |
8 |
四、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
□二免三减半 |
9 |
五、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关键专用材料 □专用设备) |
□二免三减半 |
10 |
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 |
|
关键指标情况 |
11 |
人员指标 |
一、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 |
|
12 |
其中: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 |
|
13 |
研究开发人员人数 |
|
14 |
二、大学专科以上职工占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12÷11) |
|
15 |
三、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13÷11) |
|
16 |
研发费用指标 |
四、研发费用总额 |
|
17 |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 |
|
18 |
五、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 |
|
19 |
六、境内研发费用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17÷16) |
|
20 |
收入指标 |
七、企业收入总额 |
|
21 |
八、符合条件的销售(营业)收入 |
|
22 |
九、符合条件的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21÷20) |
|
23 |
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填报 |
(一)自主设计/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
|
24 |
(二)自主设计/开发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23÷20) |
|
25 |
十一、重点软件企业或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领域”的填报 |
(一)适用的领域 |
|
26 |
(二)选择备案领域的销售(营业)收入 |
|
27 |
(三)领域内的销售收入占符合条件的销售收入的比例(26÷21) |
|
28 |
十二、重点软件企业符合“出口”的填报 |
(一)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美元) |
|
29 |
(二)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人民币) |
|
30 |
(三)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的比例(29÷20) |
|
31 |
十三、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填报 |
产品适用目录 |
|
32 |
减免税额 |
|
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等相关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有关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企业类型及减免方式
纳税人根据企业类型选择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享受优惠有关基本信息。
1.“企业类型”及“减免方式”:纳税人根据享受优惠的企业类型选择对应的减免方式,其中“减免方式”列中的11个选项为单项选择,选择不同的项目优惠金额将带入表A107040对应的行次;“企业类型”中,若享受软件企业有关优惠政策的,须选择软件企业产品类型,“一般软件”和“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两个选项必选其一;若享受重点软件或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须选择重点企业类型,“大型”“领域”和“出口”(其中,“出口”选项仅重点软件企业选择)必选其一。
2.第1-3行“一、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第1行“(一)线宽小于0.8微米(含)”:是指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由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
第2行“(二)线宽小于0.25微米”:是指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优惠,由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根据享受的政策选择优惠方式,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选择“五免五减半”。
第3行“(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是指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优惠,由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根据享受的政策选择优惠方式,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五免五减半”。
3.第4-5行“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第4行“(一)新办符合条件”:是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由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报。
第5行“(二)重点企业 □大型 □领域”:是指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由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报,同时,须选择重点集成电路企业的类型,符合财税〔2016〕49号第五条第一项条件的选择“大型”,符合财税〔2016〕49号第五条第二项条件的选择“领域”。
4.第6-7行“三、软件企业 □一般软件 □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是指软件企业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软件企业优惠政策以及第四条规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优惠政策。若企业产品是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该选项应选择“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否则选“一般软件”。
第6行“(一)新办符合条件”:是指软件企业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由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填报。
第7行“(二)重点企业 □大型 □领域 □出口”:是指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由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填报,同时,须选择重点软件企业的类型,符合财税〔2016〕49号第六条第一项条件的选择“大型”,符合财税〔2016〕49号第六条第二项条件的选择“领域”,符合财税〔2016〕49号第六条第三项条件的选择“出口”。
5.第8行“四、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是指财税〔2015〕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由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填报。
6.第9行“五、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关键专用材料 □专用设备”:是指财税〔2015〕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由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填报。享受该项政策,须根据企业类型选择,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选择“□关键专用材料”,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选择“□专用设备”。
7.第10行“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由选择“二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两类定期减免类型的企业填报,填报开始计算优惠期的年度。
(二)关键指标情况
填报企业享受政策的有关指标,具体如下:
第11行至第22行:享受本表任意优惠政策的企业均需填报。
第23行至第24行:由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报,包括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即单选本表第4行至第7行中减免类型的企业)填报。
第25行至第27行:由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重点集成电路企业中,适用符合领域条件的企业(即单选本表第5行、第7行减免类型,且重点企业选择“领域”的企业)填报。
第28行至第30行:由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中,适用符合出口条件的企业(即单选本表第7行减免类型,且重点企业选择“出口”的企业)填报。
第31行:由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即单选本表第9行减免类型)填报。
1.第11行“一、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填报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计算方法:
月平均人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2.第12行“其中: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填报纳税人本年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
3.第13行“研究开发人员人数”:填报纳税人本年研究开发人员人数。
4.第14行“二、大学专科以上职工占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填报第12÷11行计算后的比例。
5.第15行“三、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填报第13÷11行计算后的比例。
6.第16行“四、研发费用总额”:填报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口径归集的研发费用总额。
7.第17行“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
8.第18行“五、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填报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即本表第16行÷表A101010第1行。
9.第19行“六、境内研发费用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填报第17÷16行计算后的比例。
10.第20行“七、企业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11.第21行“八、符合条件的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企业类型分析填报,享受不同政策本行所填数据含义不同: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本行填报本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本行填报本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3)软件企业:选择“一般软件”的,本行填报本年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选择“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的,本行填报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4)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本行填报本年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
(5)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本行填报本年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销售(营业)收入;
(6)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行填报本年集成电路专用设备销售(营业)收入。
12.第22行“九、符合条件的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21÷20行计算后的比例。
13.第23行“(一)自主设计/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本行填报本年度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软件企业,选“一般软件”的填报本年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选“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的填报本年自主开发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14.第24行“(二)自主设计/开发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23÷20行计算后的比例。
15.第25行“(一)适用的领域”: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文件,选择适用的领域。
16.第26行“(二)选择备案领域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符合第25行选定“领域”内的销售(营业)收入。如选择领域为“(一)基础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则该行填报该业务的销售(营业)收入。
17.第27行“(三)领域内的销售收入占符合条件的销售收入的比例”:填报第26÷21行计算后的比例。
18.第28行“(一)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美元)”:填报企业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以美元计算。
19.第29行“(二)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人民币)”:填报企业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换算成人民币以后的金额。
20.第30行“(三)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29÷20行计算后的比例。
21.第31行“产品适用目录”:由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即单选本表第9行减免类型的企业填报。目录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文件。
22.第32行“减免税额”:填报本年享受集成电路、软件企业优惠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4行=第12÷11行。
2.第15行=第13÷11行。
3.第19行=第17÷16行。
4.第22行=第21÷20行。
5.第24行=第23÷20行。
6.第27行=第26÷21行。
7.第30行=第29÷20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8行=第16行÷表A101010第1行。
2.第32行=表A107040第6行至第16行,根据以下规则判断填报:
若“减免方式”单选第1行,第32行=表A107040第6行;
若“减免方式”单选第2行“五免五减半”,第32行=表A107040第9行;
若“减免方式”单选第2行“15%税率”,第32行=表A107040第7行;
若“减免方式”单选第3行“五免五减半”,第32行=表A107040第10行;
若“减免方式”单选第3行“15%税率”,第32行=表A107040第8行;
若“减免方式”单选第4行,第32行=表A107040第11行;
若“减免方式”单选第5行,第32行=表A107040第12行;
若“减免方式”单选第6行,第32行=表A107040第13行;
若“减免方式”单选第7行,第32行=表A107040第14行;
若“减免方式”单选第8行,第32行=表A107040第15行;
若“减免方式”单选第9行,第32行=表A107040第16行。
A107050 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行次 |
项目 |
年度 |
本年抵免前应纳税额 |
本年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 |
本年可抵免税额 |
以前年度已抵免额 |
本年实际抵免的各年度税额 |
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税额 |
前五年度 |
前四年度 |
前三年度 |
前二年度 |
前一年度 |
小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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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3×10%) |
5 |
6 |
7 |
8 |
9 |
10(5+…+9) |
11 |
12(4-10-11) |
1 |
前五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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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 |
前四年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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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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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前三年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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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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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前二年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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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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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前一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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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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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本年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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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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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本年实际抵免税额合计 |
|
* |
8 |
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税额合计 |
|
9 |
专用设备
投资情况 |
本年允许抵免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额 |
|
10 |
本年允许抵免节能节水的专用设备投资额 |
|
11 |
本年允许抵免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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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含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含结转)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份。第6行为本年,第5行至第1行依次填报。
2.第2列“本年抵免前应纳税额”:填报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表A100000)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减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后的额。2012和2013年度的“当年抵免前应纳税额”: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08年版)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减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后的余额。2014、2015和2016年度的“当年抵免前应纳税额”:填报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减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后的余额。
3.第3列“本年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填报纳税人本年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但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4第4列“本年可抵免税额”:填报第3列×10%的金额。
5.第5列至第9列“以前年度已抵免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已抵免税额,其中前五年度、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与“项目”列中的前五年度、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相对应。
6.第10列“以前年度已抵免额—小计”:填报第5+6+7+8+9列的合计金额。
7.第11列“本年实际抵免的各年度税额”:第1行至第6行填报纳税人用于依次抵免前5个年度及本年尚未抵免的税额,第11列小于等于第4-10列,且第11列第1行至第6行合计金额不得大于第6行第2列的金额。
8.第12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税额”:填报第4-10-11列的余额。
9.第7行第11列“本年实际抵免税额合计”:填报第11列第1+2+…+6行的合计金额。
10.第8行第12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税额合计”:填报第12列第2+3+…+6行的合计金额。
11.第9行“本年允许抵免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额”:填报纳税人本年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12.第10行“本年允许抵免节能节水的专用设备投资额”:填报纳税人本年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13.第11行“本年允许抵免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填报纳税人本年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4列=第3列×10%。
2.第10列=第5+6+…+9列。
3.第11列≤第4-10列。
4.第12列=第4-10-11列。
5.第6行第3列=第9+10+11行。
6.第7行第11列=第11列第1+2+…+6行。
7.第8行第12列=第12列第2+3+…+6行。
(二)表间关系
1.第7行第11列≤表A100000第25-26行。
2.第7行第11列=表A100000第27行。
3.第2列=表A100000第25行-表A100000第26行。
2012和2013年度:第2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08年版)第27-28行。
2014、2015和2016年度:第2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第25-26行。
A10800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
行次 |
国家
(地区) |
境外税前所得 |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 |
弥补境外以前年度亏损 |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
抵减境内亏损 |
抵减境内亏损后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
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 |
境外所得抵免限额 |
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 |
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的余额 |
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税额 |
按简易办法计算 |
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合计 |
按低于12.5%的实际税率计算的抵免额 |
按12.5%计算的抵免额 |
按25%计算的抵免额 |
小计 |
1 |
2 |
3 |
4 |
5
(3-4) |
6 |
7
(5-6) |
8 |
9
(7×8) |
10 |
11 |
12 |
13
(11-12) |
14 |
15 |
16 |
17 |
18(15+
16+17) |
19(12+14+18) |
1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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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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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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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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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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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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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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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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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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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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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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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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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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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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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纳税人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应根据表A108010、表A108020、表A108030分国(地区)别逐行填报本表;纳税人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应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并根据表A108010、表A108020、表A108030的合计金额填报本表第1行。
(二)列次填报
1.第1列“国家(地区)”:纳税人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地区)名称,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合并到一行填报;纳税人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填报“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2.第2列“境外税前所得”:填报《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第14列的金额。
3.第3列“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第18列的金额。
4.第4列“弥补境外以前年度亏损”:填报《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第4列和第13列的合计金额。
5.第5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3-4列的余额。当第3-4列<0时,本列填报0。
6.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时,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照税收规定抵减境内的亏损额(包括弥补的当年度境内亏损额和以前年度境内亏损额);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时,填报0。
7.第7列“抵减境内亏损后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5-6列的余额。
8.第8列“税率”:填报法定税率25%。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第一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15%。
9.第9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填报第7×8列的金额。
10.第10列“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填报表A108010第13列的金额。
11.第11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12.第12列“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缴纳所得税在本年度允许抵免的金额。填报第10列、第11列孰小值。
13.第13列“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的余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在抵免限额内抵免完境外所得税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免以前年度结转的待抵免的所得税额。本列填报第11-12列的余额。
14.第14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结转到本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填报第10列、《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第7列孰小值。
15.第15列至第18列由选择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纳税人填报。
(1)第15列“按低于12.5%的实际税率计算的抵免额”:纳税人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12.5%的,填报按照实际有效税率计算的抵免额。
(2)第16列“按12.5%计算的抵免额”:纳税人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除第15列情形外,填报按照12.5%计算的抵免额。
(3)第17列“按25%计算的抵免额”:纳税人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高于25%的,填报按照25%计算的抵免额。
16.第19列“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合计”:填报第12+14+18列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5列=第3-4列,当第3-4列<0时,本列=0。
2.第6列≤第5列。
3.第7列=第5-6列。
4.第9列=第7×8列。
5.第12列=第10列、第11列孰小值。
6.第13列=第11-12列。
7.第14列≤第13列。
8.第18列=第15+16+17列。
9.第19列=第12+14+18列。
(二)表间关系
1.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2列各行=表A108010第14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行第2列=表A108010第14列合计。
2.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3列各行=表A108010第18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行第3列=表A108010第18列合计。
3.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4列各行=表A108020第4列相应行次+第13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行第4列=表A108020第4列合计+第13列合计。
4.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6列合计≤第5列合计、表A106000第1行至第5行(第4列的绝对值-第9列-第10列)合计+表A100000第18行的孰小值;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行第6列≤第1行第5列、表A106000第1行至第5行(第4列的绝对值-第9列-第10列)合计+表A100000第18行的孰小值。
5.第9列合计=表A100000第29行。
6.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0列各行=表A108010第13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行第10列=表A108010第13列合计。
7.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4列各行=表A108030第13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行第14列=表A108030第13列合计。
8.第19列合计=表A100000第30行。
A108010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
行次 |
国家(地区) |
境外税后所得 |
境外所得可抵免的所得税额 |
境外税前所得 |
境外分支机构收入与支出纳税调整额 |
境外分支机构调整分摊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 |
境外所得对应调整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 |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 |
分支机构营业利润所得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
利息所得 |
租金所得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财产转让所得 |
其他所得 |
小计 |
直接缴纳的所得税额 |
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 |
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税额 |
小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2+…+8) |
10 |
11 |
12 |
13(10+
11+12) |
14(9+10+11) |
15 |
16 |
17 |
18(14+
15-16-17) |
1 |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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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
|
|
|
|
|
|
9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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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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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合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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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对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式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纳税人,也应按照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国家(地区)”: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地区)名称,来源于同一个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可合并到一行填报。
2.第2列至第9列“境外税后所得”:填报纳税人取得的来源于境外的税后所得,其中:第3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包含通过《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附件2)计算的视同分配给企业的股息。
3.第10列“直接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4.第11列“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
5.第12列“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税额”:填报纳税人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应视同已缴税额的金额。
6.第15列“境外分支机构收入与支出纳税调整额”: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收入、支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
7.第16列“境外分支机构调整分摊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应合理分摊的总部管理费等有关成本费用,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增。
8.第17列“境外所得对应调整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与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但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的成本费用支出,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增。
9.第18列“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第14+15-16-17列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9列=第2+3+…+8列。
2.第13列=第10+11+12列。
3.第14列=第9+10+11列。
4.第18列=第14+15-16-17列。
(二)表间关系
1.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3列各行=表A108000第10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3列合计=表A108000第1行第10列。
2.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4列各行=表A108000第2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4列合计=表A108000第1行第2列。
3.第14列合计-第11列合计=表A100000第14行。
4.第16列合计+第17列合计=表A105000第28行第3列。
5.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8列相应行次=表A108000第3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8列合计=表A108000第1行第3列。
A108020 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
行次 |
国家
(地区) |
非实际亏损额的弥补 |
实际亏损额的弥补 |
以前年度结转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 |
本年发生的非实际亏损额 |
本年弥补的以前年度非实际亏损额 |
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 |
以前年度结转尚未弥补的实际亏损额 |
本年发生的实际亏损额 |
本年弥补的以前年度实际亏损额 |
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实际亏损额 |
|
前五年 |
前四年 |
前三年 |
前二年 |
前一年 |
小计 |
前四年 |
前三年 |
前二年 |
前一年 |
本年 |
小计 |
|
1 |
2 |
3 |
4 |
5(2+3-4) |
6 |
7 |
8 |
9 |
10 |
11(6+…+10)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1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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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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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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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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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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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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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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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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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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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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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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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802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填报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纳税人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纳税人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填报。在填报本表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13、14条有关规定,分析填报企业的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实际亏损额和非实际亏损额及其弥补、结转的金额。
1.第2列至第5列“非实际亏损额的弥补”: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非实际亏损额未弥补金额、本年发生的金额、本年弥补的金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金额。
2.第6列至第19列“实际亏损额的弥补”: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实际亏损额弥补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5列=第2+3-4列。
2.第11列=第6+7+…+10列。
3.第19列=第14+15+…+18列。
(二)表间关系
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4列各行+第13列各行=表A108000第4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4列合计+第13列合计=表A108000第1行第4列。
A108030 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
行次 |
国家(地区) |
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未抵免余额 |
本年实际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的境外已缴所得税额 |
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额 |
前五年 |
前四年 |
前三年 |
前二年 |
前一年 |
小计 |
前五年 |
前四年 |
前三年 |
前二年 |
前一年 |
小计 |
前四年 |
前三年 |
前二年 |
前一年 |
本年 |
小计 |
1 |
2 |
3 |
4 |
5 |
6 |
7(2+
…+6) |
8 |
9 |
10 |
11 |
12 |
13(8+
…+12) |
14
(3-9) |
15
(4-10) |
16
(5-11) |
17
(6-12) |
18 |
19(14+
…+18)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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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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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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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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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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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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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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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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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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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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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803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2列至第7列“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未抵免余额”:填报纳税人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尚未抵免的余额。
2.第8列至第13列“本年实际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的境外已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用本年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的余额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的境外已缴所得税额。
3.第14列至第19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和本年未能抵免并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7列=第2+3+…+6列。
2.第13列=第8+9+…+12列。
3.第19列=第14+15+…+18列。
(二)表间关系
1.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3列各行=表A108000第14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3列合计=表A108000第1行第14列。
2.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8列各行=表A108000第10列相应行次-第12列相应行次(当表A108000第10列相应行次大于第12列相应行次时填报);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8列合计=表A108000第1行第10列-第1行第12列(当表A108000第1行第10列次大于第1行第12列时填报)。
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行次 |
项目 |
金额 |
1 |
一、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
|
2 |
减: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
|
3 |
加: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
|
4 |
二、用于分摊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2+3) |
|
5 |
三、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所得税额(6+7+8+9) |
|
6 |
(一)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已预分所得税额 |
|
7 |
(二)总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 |
|
8 |
(三)财政集中已分配所得税额 |
|
9 |
(四)分支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 |
|
10 |
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已分摊所得税额 |
|
11 |
四、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额(4-5) |
|
12 |
(一)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1×总机构分摊比例) |
|
13 |
(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1×财政集中分配比例) |
|
14 |
(三)分支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1×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
|
15 |
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1×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比例) |
|
16 |
五、境外所得抵免后的应纳所得税额(2-3) |
|
17 |
六、总机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12+13+15+16) |
|
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办法的,按照其规定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表A100000第31行的金额。
2.第2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表A100000第29行的金额。
3.第3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表A100000第30行的金额。
4.第4行“用于分摊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1-2+3行的金额。
5.第5行“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分支机构本年累计已分摊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本年累计已预分并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第6+7+8+9行的合计金额。
6.第6行“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已预分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按照规定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向其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所在地按照项目收入的0.2%预分的所得税额。
7.第7行“总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总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8.第8行“财政集中已分配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财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额。
9.第9行“分支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10.第10行“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的所得税额。
11.第11行“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本年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不包括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4-5行的余额。
12.第12行“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行×总机构分摊比例后的金额。
13.第13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行×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后的金额。
14.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行×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后的金额。
15.第15行“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比例后的金额。
16.第16行“境外所得抵免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2-3行的余额。
17.第17行“总机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第12+13+15+16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4行=第1-2+3行。
2.第5行=第6+7+8+9行。
3.第11行=第4-5行。
4.第12行=第11行×总机构分摊比例。
5.第13行=第11行×财政集中分配比例。
6.第14行=第11行×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7.第15行=第11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比例。
8.第16行=第2-3行。
9.第17行=第12+13+15+16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表A10000第31行。
2.第2行=表A10000第29行。
3.第3行=表A10000第30行。
4.第5行=表A10000第32行。
5.第12+16行=表A10000第34行。
6.第13行=表A100000第35行。
7.第15行=表A10000第36行。
A10901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总机构名称(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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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
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
应纳所得税额 |
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
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 |
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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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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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情况 |
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
分支机构名称 |
三项因素 |
分配
比例 |
分配所得税额 |
营业收入 |
职工薪酬 |
资产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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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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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额。对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分配办法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分配企业所得税额的,填报本表。
一、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填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3.“总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工商等部门核发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
4.“应纳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汇总计算的、且不包括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数据来源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第11行“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所得税额”。
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25%后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规定比例后的金额。
6.“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25%后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规定比例后的金额。
7.“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50%后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规定比例后的金额。
8.“营业收入”: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的合计额。
9.“职工薪酬”: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合计额。
10.“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11.“分配比例”:填报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分配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十位。
12.“分配所得税额”:填报分支机构按照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乘以相应的分配比例的金额。
13.“合计”: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职工薪酬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金额及本年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分摊比例。
2.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财政集中分配比例。
3.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4.分支机构分配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合计)×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合计)×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合计)×30%。
5.分支机构分配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该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二)表间关系
应纳所得税额=表A109000第11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