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18〕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
为规范会计人员范围及其应具备的专业能力,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根据《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我们研究起草了《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8年9月2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会计人员管理处 沈玉凯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546、68552670(传真)
电子邮箱:renyuanchu@mof.gov.cn
附件:1.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18年8月22日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人员范围及其应具备的专业能力,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会计人员主要包括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信息分析应用;
(八)会计监督;
(九)会计档案保管;
(十)其他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相关专业资格资质证书,或持有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或相关专业学历(学位)证书,且持续参加继续教育的,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