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办发〔2011〕19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自2018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6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7年月平均工资。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2018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录用之月起至2018年7月份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8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该职工调入之月起至2018年7月份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
2018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仍各为12%;企业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5%至12%,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和企业需要在这区间自行决定。
三、月缴存额计算及上下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2018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560元,下限为275元。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超过上限的按上限确定,低于下限的按下限确定,在上下限范围内的据实确定。
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随住房公积金一并缴存的住房补贴缴存基数按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缴存比例为10%。
此外, 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同步实行基数调整,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参照执行,缴存比例在16%-24%范围内确定。缴存基数或月缴存额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方法确定:
1、能够提供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的,可以按其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月平均纳税收入确定缴存基数;
2、在我市以个体工商户名义缴纳社保的,可以按其调整当月(或上月)的社保缴费基数确定缴存基数;
3、可以按不超过2017年度全市缴存职工的人均月缴存额(1100元)确定月缴存额。
四、调整时间
2018年7月1日起开始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各单位在汇缴2018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应当及时办理基数调整,原则上在7月份完成。
五、注意事项
(一)亏损企业如无能力按最低比例5%缴存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可以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各类单位必须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目前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未全员建缴住房公积金单位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停缴单位作为失信信息纳入政府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曝光并依法处罚。
(三)为方便单位办理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对于缴存人数较多单位可持单位介绍信,携带U盘到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拷贝《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电子文档。已使用“网上公积金业务系统”的单位,可在系统中直接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四)各缴存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缴存比例较低的单位进行事中和事后监管,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连云港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1日